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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
| 许昌学院财经系 郭海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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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浙江省和成都市等地区已开始实施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尤其是浙江省从200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在全国率先将全省农民也纳入了保障范围。办法规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村民,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目前浙扛省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平均为每月180元,农村村民为95元。以法律形式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城乡一体化规范,这在全国尚属首例。浙江省和成都市等地在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都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如都充分考虑了当地的实际情况,措施比较规范,可操作性较强等。借鉴他们的经验,立足于中国目前的国情,笔者认为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科学确定保障标准,不搞一刀切。 第二,要严格确定保障对象。 第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重视,把最低生活保障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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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2002.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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