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许昌学院财经系 郭海清

  目前,我国浙江省和成都市等地区已开始实施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尤其是浙江省从200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在全国率先将全省农民也纳入了保障范围。办法规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村民,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目前浙扛省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平均为每月180元,农村村民为95元。以法律形式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城乡一体化规范,这在全国尚属首例。浙江省和成都市等地在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都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如都充分考虑了当地的实际情况,措施比较规范,可操作性较强等。借鉴他们的经验,立足于中国目前的国情,笔者认为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科学确定保障标准,不搞一刀切。
  由于各地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消费状况不完全一样,其保障标准也不应完全相同。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具体保障标准由各县(市、区)自己定,一般以县为单位,大体相当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三分之一。必须明确,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贫困人口的生存问题,而不是为了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当地政府的财力和当地农村的实际消费水平,坚持低标准起步,尽可能使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涵盖每一个实际需要的人。

  第二,要严格确定保障对象。
  一般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以及乡镇干部配合,对各乡镇低收人户调查摸底,初步确定保障对象,然后由农产申请,乡镇张榜公布,最后由民政部门审批,再交乡镇张榜公布。力争达到一个不错、一个不漏,真正让那些连温饱都难以维持的贫困人口在政府的帮助下享受最基本的生存权。为了防止在确定保障对象中的懒汉现象及其他问题,浙扛省还特别规定了几种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又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2、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产性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标准6倍以上的;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

  第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重视,把最低生活保障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
  保障金的具体支付实行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如在县(市),由县(市)、乡镇根据各自财政情况,确定分担比例;在设区的市,由市、区、乡镇分担,省级财政对确有困难的地方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

(《理论前沿》2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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