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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完成已经列入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的科研项目,各课题研究组在同规划领导小组正式签订丁议定书之后,在科研活动中,需要按照中共北京市委《转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座谈会纪要〉》
(京发[83]37号)文件的要求,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㈠各课题研究组应抓紧将直接参加本课题(包括总题和子题)调查研究工作的人员名单(包括单位、姓名、职务或职称)书面报送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办公室核定后,颁发参加科研人员证明书。具体颁发办法另有规定。
㈡各课题研究组应抓紧将进一步研究确定的各个子题的题目,负责人姓名与单位,及研究提纲,报送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后如有变动,也望及时告知。
㈢各课题研究组需要使用有关图书资料时,可持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介绍信到首都图书馆的地方文献部借阅.凡只存孤本者,由该馆负责复制;凡目前库存没有而又为了建设首都图书资料中心所需要的图书资料,由该馆负责采购。从该馆借出的图书资料,一般可使用到研究项目完成后再行归还。各课趣研究组可以子题组为单位到该馆办理集体借书证。领证时,除要有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介绍信外,还需持有各子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介绍信。
各课题研究组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自己复制或购置图书资料时,须先经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再行开支,否则不予报销。待研究项目完成后,这些图书资料要全部上交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核收后,转送首都图书资料中心保存使用。
㈣各课题研究组根据工作需要,可持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介绍信,到各有关单位进行专题调查访问或借阅必要的资料数据。在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中,须将调查了解的具体项目要求,以及调查人的政治面目和职务写清。各课题研究组的负责人要注意掌握本组研究人员不要对同一单位进行重复调查或重复索要资料数据,以兔给该单位增加负担。
各课题研究组可到市统计局综合处了解有关的统计数字;如无现成的数据,可商请该局按照课题研究的需要进行加工整理后提供。凡需抄录带回的统计数字,抄好后请该局通封内部交换寄到研究人员的所在单位,研究人员不得随身携出,以防丢失泄密。
凡属内部资料数据,研穷人员必须严格注意保密,未经有关主管领导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公开引用和发表。对于各种统计数字的保密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务院1980年《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请示报告>》(国发[80]261号)文件的规定。
各课题研究组在调研过程中所搜集加工成的各种基础数据和统计资料在研究项目完成后,应提交市统计局,供建立首都基础数据库使用。
㈤各课题研究组为开展调研活动所需的各项经费开支,一律按照 1983年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规划研究项目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为了方便各课题研究组申请和报销经费开支,除会议费,到外省、市考察差旅费,购置图书资料费,大宗印刷材料费和零星工器具购置费,须单项审批,单项报销外,一般属于日常开支的资料复制和材料印刷费、本市调查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住勤费、误餐补助费、一日会议午餐补助费等,可由课题研究组根据一个季度的工作计划,按照实际需要,事先编造季度开支予算,报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经办公室同意后,或者由课题研究组先行垫支,专款专用,到季末携带全部单据到市社会科学研究所财务科进行结算报销;或者由市社会科学研究所财务科将所需款项,通过银行,一次拨给课题研究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代管,该部门须为这笔经费单立户头,专款专用,负责监督和报销课题研究组的开支,到季末进行结算,将开支情况汇总报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不论采用哪一种办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均有权委托财会人员随时对课题研究组的经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市财政局1984年《关于修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84]财行字第87号)的规定,课题研究组召开大型会议,每人每天补助一元五角(工资在满一百元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一元三角)。
㈥各课题研究组到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开写介绍信、申报经费予算、报销经费开支等事宜时,均须持有课题研究组负贵人亲笔签字的介绍信。
㈦各课题研究组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各子题的专题研究成果产生后,一般由课题研究组负责约请有关专家进行评议论证;课题研究组的总研究成果提出后,由规划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论证,正式验收。
㈧各课题研究组在开展活动过程中,陆续编印的各种资料、材料、专题研究成果、阶段性研究成果和专题调查报告等,均应及时报送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每种四份。
㈨各课题研究组均需以调查研究北京市的实际问题为主;在取得初步研究成果后,如有必要,可以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到有关的外省,市进行专题考察。外出考察人员仅限于直接研究该专题的人员,并须事先报经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㈩各课题研究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外出参加与本课题直接有关的全国或地区、省、市召开的专题学术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仅限于直接研究该专题的人员,并须事先报经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八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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