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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参加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
项目科研工作人员颁发证明书的办法规定
 
   

  ㈠凡直接参加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包括总题和子题)调查研究工作的干部,教师,研究生和科研人员(包括组织他人进行调查研究的同志),每人由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张证明书,由本人交所属单位的主管领导部门阅存。

  对课题研究只起咨询、协作或辅助作用的人员(包括在校学生)—律不发证明书。

  ㈡对中央单位参加本市规划项目科研工作的同志,也按上述规定颁发证明书,供其所属单位参考。

  ㈢证明书由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核定的实际参加调研工作的人员名单,统一发给各课题组;再由各课题组负责根据本组的具体情况,将证明书发给科研任务承担者本人。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198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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