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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项目的科研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子题成果和最终成果。课题组应严格按照规划项目议定书的规定期限完成科研任务,提出成果。
(二)规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子题成果和最终成果,应全部上交本办公室,不得自行处理。如遇研究成果需由课题组通过其它渠道直接上报市委、市政府的情况,经有关主管领导部门审定批准后,课题组可以自行上报,但必须先通知本办公室备案,事后将上报材料给本办公室抄送四份存档。如遇学术会议邀请课题组提供其研究成果进行交流,课题组须事先商得本办公室同意,并要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领导部门批准,不得公开引用内部资料,数据。
(三)各种科研成果的初稿完成后,均须邀请有关专家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论证或审定,阶段性成果和子题成果由课题组负责组织,最终成果由本办公室负责组织。各种科研成果初稿的打印本,均应在会前给本办公室报送四份,其中一份转送代表合同甲方的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审定。
最终成果如未获得论证或审定通过,一般要由课题组负责继续进行研究,其完成时间由课题组与本办公室商定。
组织论证或审定活动的课题组或本办公室,应负责将专家和主管部门对科研成果初稿提出的各种意见,整理成简明扼要的书面材料,连同参加论证或审定人员的名单(写明姓名、单位、职称、职务),一并送交本办公室存档。
(四)最终科研成果经论证或审定通过,并完成了修改补充任务后,上交本办公室,由代表合同甲方的规划领导小组成员正是验收,或由其委托的人员验收。
经验收的最终科研成果定稿,由本办公室视情况,或上报有关领导部门,或送出版社出版,或送报刊公开发表,或内部印发。
凡上报领导部门或在《北京研究》、公开报刊发表的报告,论文,一般用课题组的集体名义署名,在文章的附注中写明“本文系市哲学社会科学‘六五’规划项目,《XXX》的科研成果”,凡由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封面要用课题组的集体名义署名,在前言或后记中写明本书系市哲学社会科学“六五”规划研究项目,以及课题组全体正式研究人员名单。
(五)最终科研成果凡上报领导部门或在《北京研究》上发表者,由本办公室按《北京研究》的计酬规定支付稿酬;凡在公开报刊上发表者,由该报刊按其计酬规定支付稿酬;凡正式出版者,由出版社按其计酬规定支付稿酬。
(六)规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和子题成果的初稿,经论证或审定基本通过后,一般不再付印。其中有些成果质量较高,具有现实使用价值,时间性又较强,应及时上报领导部门或发表者,经本办公室审定后,按本规定第四、五两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凡规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或子题成果属于讲义或教材者。其审定、打印、付酬及其所需经费,统由使用单位负责解决,印成品要给本办公室报送四份存档。
凡列入市科研规划的全国重点项目,其阶段性成果、子题成果和最终成果也应每种都给本办公室报送四份,本办公室对这些项目的最终成果一般不负责组织论证、审定和验收。
(八)凡因某种特殊原因,经办公室同意半途终止研究工作的规划项目,课题组应将已经取得的全部调查资料,加以系统整理,能加工成局部成果者尽量完成,然后送交本办公室存档备用。
(九)在一个规划项目的科研工作结束后,由本办公室负责将该项目研究过程中积累的具有长期使用价值的资料,集印成《北京研究》资料汇编,供有关方面参考使用。资料汇编的编辑工作,本办公室可以自己承担;也可以组织原课题组的部分人员承担,本办公室派员参加。
资料汇编的封面要印明“《北京研究》资料汇编<X>
内部发行资料汇编可适当收取工本费。
对作者和编辑人员,由本办公室酌情付酬。
(十)对规划项目和短期调研项目的优秀科研成果,由规划领导小组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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