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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现将编制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七五”规划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编制“七五”规划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贯彻落实中央书记处关于北京市建设方针的四项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为主要目标,为促进改革,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首都服务。社会科学研究规划是本市整个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充分反映北京的特点,充分适应首都发展战略和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
(二)在选定列入规划的研究项目时,应该坚持三条原则:
(1)要以解决战略性宏观问题的研究为主,对首都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改革,以及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中提出的重大问题,有系统,分层次地进行研究,既要找出解决实际问题的科学依据(包括方法论),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力争在“六五”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有新的突破。
(2)在强调以应用研究为主的同时,要重视那些在本市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又可能在全国发生影响的基础理论课题的研究,以及北京地方史志的研究;还要适当开展有关基础理论的教,学和普及方面的研究。这些方面的研究项目也要在规划中占适当比例。
(3)要坚持从北京的实际科研力量和条件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为,首先选定那些在“七五”期间最能取得成效的研究项目。规划项月要做到少而精,实行长、中、短期项目相结合。
(三)规划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形式,要以能够揭示客观事物本质及其内在发展规律、对首都建设和发展具有一定指导意义或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专题论文为主,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决策服务。即使最终成果是专著,也要在研究过程中分阶段地提出若干调研报告或专题论文一类的中间成果。
(四)规划研究项目的提出,要实行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办法,特别是要努力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研究课题。
从1985年5月开始,分几个系统自下而上收集可供选入“七五”规划的研究课题:(1)科研系统由市社科所负责,(2)高等学校系统由市高教局负责,
(3)党校、干校系统由市委党校、市人事局教育处负责,(4)学会系统由市社联负责。市委、市政府各部门提出的研究课题由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系统负责收集到的重要研究课题,最迟在六月底汇交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整理。
(五)规划研究项目的确定,除市委、市政府领导提出的课题外,都要经过有关专家和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筛选和论证,以保证科研项目确实符合首都在“七五”期间改革与建设的需要。
规划研究项目的落实,必须经过有关专家和主管部门领导对课题组提出的研究计划和主客观条件进行论证审议,以保证科研方向的正确和科研计划的实现。经论证审议通过的项目,要由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和课题承担位单或课题组负责人(事先要取得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同意和支持)签订项目议定书,以体现规划的严肃性和保证规划项目的实施。
(六)实施规划项目的组织形式,仍采用“六五”期间实行的以几个单位协同攻关与一个单位承包两种形式为主,以“志愿兵”自愿组合与个人承担两种形式为辅的办法。“七五”期间,要争取把本市科研部门和高等学校(包括基础好的中等专业学校)、党校、干校的社会科学工作者与业务部门的研究力量更多更好地结合起来。使大家既能发挥潜力,各展所长,又能目标统一,协调一致地为建设首都服
务。
(七)规划领导小组将聘请有关专家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按照不同方面或学科,分别组成若干分方面(学科)小组(由规划领导小组有关成员任组长或推荐组长人选),负责筛选、落实有关规划项目,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以及验收研究成果。
(八)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应该是一个能够逐年滚动的规划。“七五”规划开始实施后,每年年初可以根据首都各方面改革和建设进程中提出的新问题,在科研经费许可的条件下,经过上述筛选和落实程序,适当增加少量新项目。除特殊情况外,要尽量避免随时增加新项目。
(九)保证实施规划项目所需的科研经费,仍应坚持实行多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凡主持研究和参加研究的单位都应将规划项目列为本单位的重点研究项目或重要任务,在人力、物力、财力(科研经费或业务费)方面对规划项目的实施给予大力支持。经费确有困难者,由规划领导小组给予必要的资助,具体管理办法仍采用“一次批准,分期拨款,定期检查,实报实销”。
(十) “六五”期间未能终了的规划研究项目,要继续进行,一般不再纳入“七五”研究计划。
(十一)本市己列入全国社会科学研究“七五”规划的重点研究项目,一般不再列入本市“七五”研究规划,以免管理上重复,但仍应给予积极支持。:
(十二)准备召开我市第二次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座谈会,总结“六五”规划工作,部署“七五”规划工作,以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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