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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学科规划小组工作条例
(试行)
 
   

  一、学科规划小组的构成
  第一条 为了确保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和规划研究项目的高质量,决定按专业学科组成学科规划小组,这些学科规划小组是:科学社会主义、党史党建、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城市科学、教育学、历史学、语言与文学艺术。
  第二条 学科规划小组由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决策研究部门的研究人员和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同志组成。各学科小组都应当有适当比例的中青年业务骨干。

  二、学科规划小组成员的条件
  第三条 学科规划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指导学科规划和理论研究工作,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及其他错误思潮有较强识别能力和分析批判能力;
  2、在各自的专业研究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或在本部门的实际工作中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在高等院校(含党校)或科研单位工作的学科小组成员一般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实际工作部门工作的学科小组成员应具备正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3、热心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办事公道,并有精力参加规划项目的指导工作。

  三、学科规划小组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学科规划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在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协助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拟定本学科领域每个五年规划期的规划研究项目(含青年研究项目)及每年新列入的滚动项目;
  2、评审本学科规划项目的开题计划,指导规划项目的研究工作;
  3、鉴定规划研究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对提交审定的成果明确做出予以通过或不予通过的鉴定意见,并对通过论证的成果提出处理建议(公开出版、内部编印,提交有关部门参考)。成果鉴定主持人在综合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填写鉴定意见书。

  四、聘用手续及任期
  第五条 根据学科规划小组成员的任职条件,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提出协商名单,同拟聘学科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协商,并由所在单位填写推荐书,报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并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聘用。
  第六条 学科规划小组成员聘用期一般为五年。聘用期满后可连聘连任。

  五、附则
  第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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