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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规划项目的确定
  
  第一条 在每个五年规划的初期,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以下简称社科规划办公室)广泛征集一批涉及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重大理论问题与实际问题,特别是涉及北京市的宏观战略研究选题,在认真听取市党政领导机关、有关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单位及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请有关学科规划小组筛选。以后,社科规划办公室还可以根据本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需要,提出适量的项目,在经过各学科规划小组评议通过后,滚动列入规划。

  第二条 社科规划办公室将各学科规划小组筛选出来的项目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后的项目单(或项目指南)采用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条 凡列为国家和中央各部委的科研项目一般不在本市社科规划中立项。如果先在本市社科规划办批准立项,后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推荐列入国家规划的项目,可一并列入本市规划,但社科规划办公室一般不再给予经费资助。

  二、规划项目申请与批准程序

  第四条 一般情况下,每年第二季度为统一受理规划项目申报时间,逾期待第二年受理。
  申请承担规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首先向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申报,经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初审后。由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到社科规划办公室统一办理申报手续。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组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及申报。

  第五条 凡申请承担规划项目研究的主持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党政领导机关正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其他人员申请,须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书面推荐。
  一个人不得同时申请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规划项目的科研任务。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一个课题组只确定一名负责人。规划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科研工作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该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任务。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享有项目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七条 申请主持规划项目研究任务的人员,须据实填写社科规划办公室印制的《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

  第八条 社科规划办公室对规划《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后,提交学科规划小组审议。学科规划小组在审议后要提出明确意见,并填写在《项目申请书》的有关栏目内。
  项目一经批准,由社科规划办公室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项目通知单。项目负责人持项目通知单办理正式立项手续。
  《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分别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社科规划办公室保存。

  第九条 某些综合性研究项目,如果现有学科规划小组难以组织审议,可由社科规划办公室临时组织有关学科专家审议。

  第十条 学科规划小组成员在任职期间如果提出项目申请,在审议时应该回避。

  第十一条 社科规划办公室对申请承担规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坚持择优资助的原则;少数课题可由社科规划办公室委托研究。
  若几个课题组同时申请同一课题,则应鼓励合作研究。

  三、规划项目的管理与验收

  第十二条 规划项目实行两级管理制度,即由社科规划办公室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
  社科规划办公室管理的内容包括:规划项目选题的征集与确定;规划项目的立项审批;科研经费的落实;研究过程的重点监督与检查;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通过鉴定验收的科研成果的处理;了解,收集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后的社会效益等。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主管业务部门对市级规划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对申请承担市级规划项目课题组成员资格及研究条件的初审;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和监督研究进展情况并报告研究进度;按有关规定管理监督科研经费的开支;为课题组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并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参与重大课题联合攻关的协调工作;按申请书的要求,对最终研究成果和课题完成报告进行初步审核;承担研究工作的信誉担保等。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批准立项的规划项目列为本单位科研重点,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需按申请书规定的研究阶段向社科规划办公室提交研究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因各种原因需要对项目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中止研究者,应提出专门报告,经社科规划办公室批准后生效。凡中止研究的项目,其剩余经费应退回社科规划办公室。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课题组要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课题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对成果作出自我评价,其内容包括:是否按《项目申请书》完成科研任务,有何特色,有何新的突破,以及存在的缺点和问题等。

  第十六条 社科规划办公室对课题组提交的最终科研成果,根据不同情况,或提请学科规划小组集体论证评审,或送有关专家、有关领导部门审定。学科规划小组的专家对所论证的科研成果应提交书面审定意见,并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可以验收或不可以验收的明确决议。凡未予通过验收的研究成果i学科规划小组一般不再组织论证。

  第十七条 凡无正当理由,未能按《项目申请书》的要求完成规划项目科研任务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其项目负责人在两年之内不能申报承担新的规划项目。

  四、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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