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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青年研究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一、设立青年研究项目的目的

  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植和培养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青年理论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紧密结合首都社会车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实际,积极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自1991年起设立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青年研究项目。
  
  二、青年研究项目申请条件
  
  第二条 申请青年研究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及其它错误思潮有较强的识别能力和分析批判能力;
  2、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够独立承担科研任务;
  3、较出色地完成了自己在本单位所承担的各项本职工作;
  4.申请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其他成员,申请立项时,年龄均不得超过39周岁。

  三、青年研究项目的选题

  第三条 青年研究项目的数量在每个五年计划期间所占比例在20%左右。

  第四条 青年理论工作者申报研究项目的选题,可在规划研究项目指南或项目单中认选,也可自报选题,或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确定选题委托研究。

  第五条 申请青年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凡不具有高级职称者,应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或业务主管部门两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推荐,并填写推荐书。

  四、申请立项批准程序和项目的管理与验收

  第六条 申请青年研究项目的审批手续及管理验收,按《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二、三项办理。

  五、附则

  第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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