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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学科规划小组工作职责(试行)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修订
   

  一、学科规划小组的设置与构成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和规划研究项目的高质量,决定按专业学科组成学科规划小组,这些学科规划小组是:科学社会主义、党史党建、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城市科学、教育学、历史学、语言文学与北京文化(暂定)。

  第二条 学科规划小组由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组成。各学科规划小组都应有适当比例的中青年骨干。

  二、学科规划小组成员的条件

  第三条 学科规划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局级以上领导职务;
  3、热心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办事公道,并有精力参加规划项目的指导工作。

  三、学科规划小组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学科规划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在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拟定本学科的规划研究项目指南;
  2、评审本学科规划项目的开题计划;
  3、指导规划项目的研究工作;
  4、鉴定规划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

  四、学科规划小组成员的聘用及任期

  第五条 根据学科规划小组成员的任职条件,学科规划小组成员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聘用。

  第六条 学科规划小组成员聘用期一般为五年。根据实际情况,学科规划小组成员可增补或解聘。

  五、附则

  第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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