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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研经费的来源及申请范围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合理使用规划项目科研经费,加强对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助规划项目的科研经费,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从市财政拨款中列支。
第三条 经批准列入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的研究项目,可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申请科研经费的部分资助,同时鼓励自筹科研经费。
二、规划项目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 规划项目的科研经费,采取一次批准、分期拨款的办法。所批准的规划项目科研经费,一般不予追加。
第五条 经批准的规划项目需要申请科研经费资助者,须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书》中,根据实际需要,本着合理、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编制明确的科研经费概算和分阶段开支计划,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费总额及分期拨款数额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核批准。经批准的规划项目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代管并监督使用。
第六条 承担规划项目的课题组,其各项经费开支,均须由课题组负责人认真审核,签字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七条 规划项目承担者,须按《项目申请书》中的计划进行科研工作,在下次申请拨款时须将科研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经审核后,方能办理继续拨款手续。
第八条 科研经费代管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规划项目科研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还要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凭据,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以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财务的审查。
第九条 规划项目完成后,课题组负责人须会同代管单位的财务部门编制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总决算表,并连同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后的科研过程的总结报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此项工作结束后,方能对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验收。凡因故中止或撤销的研究项目,要及时清理帐目,并将剩余的经费退还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核销。
第十条 对违反规划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者,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将采取责令纠正、停止拨款、撤销资助、通报批评、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有关单位承担新的规划项目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规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会议费:为完成研究任务所必需的小型会议费,包括会议室租金、误餐补助等,可由规划项目科研经费中支出,但不得租用高级饭店或宾馆开会,会议一般不住宿。伙食补助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调研费:为完成研究任务所必需的调研费用,可由规划项目科研经费中支出。本市调研所需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住勤费、误餐补助费,其标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调研费中还包括必要的有偿咨询费。
第十三条 上机费、资料费和审稿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上机费、资料复印、打印及研究成果的打印等项费用可从科研经费中支出,但严禁购买与规划研究任务无直接关系的书籍及其他物品。聘请专家审稿,可酌付审稿费。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代管费:规划项目代管单位的财务部门可提取不超过拨款总额5%的代管费。
四、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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