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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
项目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修订
   

  一、科研成果的提交

  第一条 承担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研究人员,要树立精品意识,严格按《项目申请书》的要求,及时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提交高质量的科研成果。

  第二条 规划项目的科研成果包括阶段成果、子课题成果和最终成果。

  第三条 凡因特殊原因,经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中止研究的规划项目,课题组应将已取得的全部资料整理后提交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二、科研成果的鉴定

  第四条 课题组提交的最终科研成果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鉴定。

  第五条 最终科研成果鉴定形式有:鉴定委员会集体鉴定;专家或有关领导书面.审定。

  第六条 最终科研成果只进行一次鉴定。课题组要认真听取、吸收鉴定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凡最终成果未通过鉴定的,该成果由课题组自行处理,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不予出版资助。该成果在出版或内部印刷时不得使用“北京市‘X五’规划项目科研成果”字样。

  三、科研成果的处理

  第八条 为充分发挥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科研成果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课题组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要积极做好科研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九条 通过鉴定的最终科研成果采取以下三种不同形式处理:
  1、对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课题组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直接报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2、需公开出版的优秀科研成果,课题组经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会商后交由出版社出版。在出版过程中确需出版补贴的,课题组可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提出申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酌情给予部分资助;
  3、确需内部辑印成册的科研成果,课题组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共同负责辑印。

  第十条 凡正式出版和内部辑印的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科研成果,均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书(或调研报告)系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X五’规划项目《XXX》的科研成果,并在前言或后记中注明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和课题组人员名单等。

  第十一条 凡正式出版的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

  第十二条 对外公布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科研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及制度。

  四、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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