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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00年12月修订)确定的规划项目实行两级管理制度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二级管理单位的确定。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考察认定后,正式下达委托管理书,并支付一定管理费用。
第三条 本细则旨在明确、规范"规划项目两级管理"第二级管理单位的职责,即对委托管理的内容、权限及实施办法做出规定。
第二章 规划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四条 负责所在单位规划项目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所在单位申报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签署明确意见,统一报送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第五条 按照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明确委托管理的规划项目,确定专人管理,建立规划项目科研档案。
第六条 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做好规划项目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章 在研规划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 经常检查、督促规划项目的研究进展;为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解决具体困难;积极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推荐规划项目阶段研究成果,为《北京社科信息》提供科研动态稿件。
第八条 协助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研究周期三年以上规划项目的中期评估,并负责评估意见的落实。
第九条 参与联合攻关课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 对未能按计划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规划项目,可视其具体情况,提出缓拨或停拨科研经费、直至中止研究工作的意见,报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
第十一条 课题组因故需对研究计划作重大调整、变更、延期和中止项目研究的,须写出书面报告,由二级管理单位签署意见,报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
第十二条 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检查。
第十三条 每年5月31日前,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做一次规划项目科研管理总体情况的简明报告。
第四章 规划项目的结项
第十四条 在征求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同意后,负责组织委托管理规划项目最终科研成果的鉴定验收。
第十五条 根据科研成果的实际情况,选择鉴定验收形式:
1、专家会议鉴定:一般应有5-7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出席。每位专家分别写出个人鉴定意见,经会议讨论后,由专家组长汇总,写出鉴定意见。
2、专家书面审定:一般适用于文字较长的学术专著。应有2名及以上专家写出书面审定意见。
第十六条 鉴定专家应首先考虑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学科小组专家担任,也可外聘专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正处级以上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由学科小组专家任组长。鉴定费用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支付。
第十七条 通过鉴定验收的最终科研成果,须将成果的定稿、结项审批书、专家鉴定意见和3000字的成果提要(同时报文本格式文件的计算机软盘)及时上报给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统一颁发正式结项证书。
第十八条 未通过鉴定验收的规划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不予出版资助,该成果在出版或内部辑印时不得使用"北京市'×五'规划项目科研成果"字样。
第十九条 因故中止或撤销的规划项目,应通知课题组将阶段性研究成果和资料上报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及时清理账目,将剩余经费退还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二十条 规划项目最终结项时,务将全部有关材料整理后,提交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凡无正当理由未能按《项目申请书》要求,完成规划项目科研任务的课题组,本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其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能申报承担新的规划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将在"十五"后期,对二级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