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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科学发展对法学研究的潜在影响和贡献 | |||||||
| 在日前进行的“生命的艺术——北京大学生命科学文化节”第六次报告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
教授应邀作了题为“生命科学发展对法学研究的潜在影响和贡献”的报告。 朱苏力教授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92年毕业于美国Arizona State University,获博士学位, 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主席。 朱教授从对人性的研究说起,从多学科的角度对“人性是什么”作了详细论述,从而对生物性与法学的融 合作了理论铺垫。他对作为生物学最重要的理论之一的“进化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强调了“适者生存”这 一自然界普遍原理在人类社会文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他指出,人的生物性在各种法律法规的制订中有着重要 意义,也由此说明科学的思维方法和生物技术手段(如基因研究)对法学及其他人文学科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朱教授认为:世界是基因的世界,人类的繁衍只是基因自我复制的宏观的外在表现,基因才是微观的内在 操纵者,优胜劣汰的生存竞争实际上只是有利基因(合作的、长寿的、利他的基因)留存复制,不利基因衰亡 的基因的竞争。 为此,朱教授作了三个主要方面的阐述: 种种社会现象的生物性基础分析 关于犯罪:生理或基因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性格,也即道德均含有基因的基础。 关于性倾向:同卵双胞胎的研究说明同性恋与道德败坏并无直接的关系,而与基因有很多联系。男人和女 人对性的倾向性及各自侵犯性的不同由各自的基因所决定,更是各自适应于不同的基因选择方式的有利结果, 由此揭示了相关犯罪行为的生物性质。 这一方面的深入研究,对人们看法的转变、社会政策的转变、法规的制度以及社会物种多样性保护等一系 列重大问题,都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道德、法律等一些基本问题的生物学基础 关于婚姻家庭:男性与女性不同的择偶倾向,家庭关系的微妙、法律对家庭问题干预与否都可在生物基因 学中找到答案,而核心的问题仍然是基因的自我复制、自我优化、自我重视因素。 关于博爱与人性:这是一个矛盾。从基因竞争的角度阐述了博爱的主观性、人文性,相对性,以及爱国所 包括的更多的基因因素。 朱教授通过对一些理论与观念的“人性”的分析,强调了制定法律政策的可行性与长远影响的考虑,以及 科学的思维方式在法律中的日渐突出的地位。 社会生活中的重大理论问题与生物法律 关于道德:由“自私的基因”引出与道德的矛盾,而解决的关键在于“利己的个人会产生和他的道德和合 作”。利己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基因本能是面临于基因三个层面(个人、家庭、社会)的选择而产生的。 关于机会主义:人类的发展本身便包含极大的机会主义,对道德的过高苛求可能引起种群的纯化与衰退。 关于报复心:是整个司法建立的基础,也是自我保护与激励进步的需要。 朱教授对社会生物学的运用,打破了道德的神圣化,再现了道德由动物及人的进化,从而更从分证明了生 物性的基础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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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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