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科研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成果管理,及时全面地做好科研成果的统计和上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登记范围: 
  凡我校正式在岗人员撰写的科研成果均在登记范围之内,具体包括:
  (一)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书籍类成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和教材等);
  (二)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或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译文、研究报告和内参等;
  (三)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论文,凭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登记;
  (四)我校人员主持完成并通过鉴定的研究成果;
  (五)获得奖励的科研成果,凭获奖证书原件对获奖情况进行登记;
  (六)正式批准的各类科研项目,凭立项书原件对立项情况进行登记。

  非登记范围: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科研处不予受理:
  (—)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尚未完全解决的;
  (二)不具有学术性或学术价值的文章(包括报纸访谈、会议综述、通讯报道、股市评论、知识介绍、试题分析和人物介绍等等);
  (三)不具有学术性或学术价值的书籍(包括普及性出版物和一般性工具书等等);
  (四)会议论文未经正式出版的;
  (五)科研成果未通过成果签定的;
  (六)获奖成果未提供奖励证书原件的;
  (七)科研项目未提供立项书原件的。

  登记时间:
  原则上,每学期初开始,截止到第四周是登记上一学期科研成果的时间。

  登记办法:
  (一)本人先把科研成果原件和有关证书原件提交给所在单位的科研干事;
  (二)科研干事登记后,将登记手册(小本)连同有关原件统一交科研处审核,审核合格后一并返还给各单位。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
中央财经大学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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