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之窗

建构和谐社会下的阶级合作机制

[日期:2006-09-30]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10月27日  作者:仇立平(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社会》杂 [字体: ]

  任何社会革命和社会改革都是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它必然会使社会成员在资源的获得机会及其结果上产生较大的差异,从而重新确定每个人在社会中的位置。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的社会改革,一方面使得中国的国力得到极大的增长,民众的生活水平得到较大的提高,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制度的缺失和市场的无序,社会资源的分配产生较大的差异。社会分层实际上就是社会资源分配的结果。

  回顾2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分层研究,社会学在研究社会分层时主要存在三种取向或范式:市场经济、国家社会主义和社会利益群体。

  在市场经济取向下,对社会分层的理论主要是马克思的社会阶级理论和马克斯·韦伯的多元社会分层理论。但是无论是马克思还是马克斯·韦伯,都把阶级看作是社会分层的重要方面。但是,马克思把阶级分层看成是惟一的;韦伯认为等级的社会分层和阶级的社会分层两者是相互交替的,阶级分层和等级(地位)分层不会同时出现,用现在的话语表述就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即“技术——经济动荡和变革”时期,社会分层主要表现为阶级的分层(参见马克斯·韦伯,1976/1997,《经济与社会》下卷第260页,商务印书馆)。当然马克思和马克斯·韦伯对于阶级分层的理论是有很大区别的。

  马克思的阶级理论最主要的命题是阶级是按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划分的,如果我们把生产资料理解成生产要素的话,那么我们似乎可以把马克思有关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的命题转换为生产要素的占有关系。但是,稀缺性的、不可替代的生产要素的性质及其所有权决定了一个社会的性质和社会阶级之间的关系。因此,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实际上确认了生产要素在经济上的所有权。如果以上逻辑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四种生产要素占有关系所形成的阶级就是:劳动阶级(工人和农民)、资本所有者阶级、专业和技术阶级以及管理者阶级。

  马克思阶级理论的逻辑是,承认阶级,就必然会有阶级冲突,阶级斗争,无产阶级只有通过暴力革命才能改变自己的命运,才能解放全人类,建立“自由人联合体”。

  马克思有过一句名言: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但是武器的批判一定就是暴力革命吗?在当今中国社会里,我们承认阶级的存在,就一定会爆发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吗?按照笔者的理解,阶级的存在,必然会有阶级矛盾甚至是阶级斗争,但是并不一定是你死我活的,暴力革命也不是“武器的批判”的惟一选择。因为马克思以后的资本主义社会里,马克思所认为的武器的批判即暴力革命的社会、经济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生产力的提高,使得工人阶级的绝对贫困化基本上消灭了;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的实施,使得贫困者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来源;资本主义频繁发生的周期性经济危机至少得到缓减,人类能够开始有效地调控和化解经济危机,使得经济危机不再是一种全球性的危机;人权的高扬,使得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得阶级矛盾和冲突可以在法律的框架里得到舒解。社会主义阵营虽然瓦解了,但是社会主义因素深深地嵌入资本主义的内核,以至于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很难用纯粹的“社会主义”或者“资本主义”进行定义。

  相对于“风险社会”来说,和谐社会所包容的内涵是非常丰富的,和谐社会是人类的终极关怀。但是从社会阶级分层的角度看,和谐社会不是世外桃源,也不是和风细雨,更不是退回到过去,而是在承认不平等的基础上,建构不同阶级利益的均衡机制和制衡机制。不同的阶级利益通过“谈判”和“对话”达到“帕累托最优”,阶级矛盾将会由阶级对抗走向阶级合作。


    建构和谐社会下的阶级合作机制,按笔者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尽快缩短“社会碎片化”的时间。碎化了的社会虽然是对总体性社会的解构,避免了总体性危机的出现(孙立平、李强、沈原,2004,《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竞争其趋势与潜在危机》第49—61页,载《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但是并不能降低大规模的政治或社会动荡的可能。一个碎片化的社会将会由一些非常偶然的因素引起社会的骚动,蔓延成无组织的、自发的集体行动(2005年4月中旬在上海发生的涉日示威游行就是由几个年轻的白领在网上发帖而自发产生的,数万青年人在没有组织的情况下参加了游行。游行的发生和游行规模大大超过了政府的预计。这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社会学课题——网络社会下的集体行动),对社会具有极大的杀伤力。因为一个没有组织的社会是一个无序的社会,是很难预测和控制的。相对于碎片化的社会,国家和政府对社会只能是控制和统治,而不可能是治理。

  2.有组织的社会不是一个“全覆盖”的社会,不是那种在全面垄断社会资源的条件下、由上而下的组织社会;而是基于不同阶级利益或群体利益、社区利益基础上的自组织社会。

  3.建立不同利益合法诉求机制。人民代表不仅仅是一种荣誉的象征,而是不同利益群体、甚至不同阶级利益的代言人;人民代表要有选区意识,要对选民负责,当然前提是社区应该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选区;在宪法的框架下,保证公民的言论自由,保证公民依法申诉自己利益的权利;不同利益的仲裁者是法律而不是个人或者政府;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判断新闻是与非的标准只能是看它是否“违宪”。

  4.阶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只能通过其代理组织进行谈判、沟通和解决,“共享、共赢、自治、合作”是和谐社会中不同阶级或群体的最大公约数。

  5.政府要尽快从微观经济活动中解脱出来,国有资产应该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框架下实行“托管”。在建构和谐社会理念的指导下,统筹安排好经济、社会和自然三者之间的协调和发展。政府在治理社会中的“无利益追求”就是政府的最大利益。

  6.共产党要尽快地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建立执政党和政府的合法性依据。合法性来源在于民众“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哈贝马斯,1976/2000,《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第262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也就是说一个政治制度不能依赖于它的合法性,就不能保持民众对它的忠诚心;克服合法性危机最主要的策略是在于把经济成就“表现为普遍利益的最大可能的实现”;在于“国家有责任在纲领和规划上把功能失常的副作用限制在人们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同上,第283页)。

  因此,建构和谐社会下的阶级合作,最根本的是要在法治的基础上建立社会整合机制。现代化理论认为: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社会变迁或社会转型主要表现为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和文化的社会转型。其中,政治领域的社会转型主要分为两大方面:法律的——由传统法转变为现代法,即法律不再是统治者的个人意志,而是建立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上,表现为社会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政治的——由封建制社会转变为现代公民社会,由专制主义转变为民主主义。同时,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不仅是经济体制改革深入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启动和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先决条件。只有实现法治才能保障社会稳定,才能使社会改革有秩序地进行下去。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将保证中国在政治稳定的基础上实现政治发展,实现政治民主化。因此,法治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之间的桥梁和中介。社会分化而导致的社会阶级阶层的重新定位,只有在法治化和民主化的过程中,才有可能使各自的阶级阶层利益得到诉求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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