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不和谐,主要表现在城市下岗职工生活无着和农村农民没有享受国民待遇两大领域。相对来说,城市下岗职工由于是相对强势集团,有工会等为其申张权利,党和政府已出台了覆盖城市面较广的低保等政策,其问题已经和正在得到妥善解决;而农民没有享受国民待遇者涉及面较广,又没有全国、省、市(州)、县、乡级农民组织为其申张权利,党中央、国务院通过法规和全国人大通过法律赋予农民的许多权力商有待落实,已成为我国社会和谐的关键性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一、当前农民没有享受到国民待遇所引发的不和谐的主要表现
在长期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理论、体制与政策的影响下,我国农村农民没有享受到与城市里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不和谐。在党和政府逐步减免了税费征收、放宽了计划生育、清理了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这三大突出问题之后,农村不和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农民意愿难以达到决策层,农民权力难以申张
虽然我们已经建立了党、政、人大、新闻媒体等庞大的系统,农村基层普遍建立了以村民自治为特征的村民委员会,党政官员和专家学者们不断地去农村调查访问,从形式上看农民的意愿是可以及时地、顺利地达到决策层,并可以得到正确解决的。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农民们意愿中除了对个别乡村恶霸地痞行为不满外,大部分都与地方基层政府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由于分散的农民"势单力薄",许多农民不满意事件被"压"下了,难以达到决策层,累计下来便成为"不和谐"。
造成农民意愿没有机会与场所表达、权力不能申张的原因,一是在县、乡及其以上农民没有自己的组织;二是政府机构中没有设立代表农民的机构;三是立法机构中农民代表太少。根据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许志永的研究,我国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农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意味着农村人口的选举权、申张权力权相当于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另据人民网关于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的热点报道尤其是今年3月10日的"两会特刊"来看,关心"三农"、为农民利益鼓与呼的代表,绝大部分是专家和政府管员,很少有农民代表。为数本来不多的农民代表都不为农民说话、不申张农民权力,这只能说明农民意愿被"掩盖"、被"扣押"了,日积月累的结果很可能以过激的对抗形式"爆发",那就严重了。
(二)农民收入增加不快,与城市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拉大
尽管党和政府采取了许多增加农民收入的办法,特别去年以来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取消农业税等措施,但是至今9亿农民的收入仍然很低:一是基数没有城市居民大,二是增长速度比不上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速度。据统计资料,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差距,1995年为2.72∶1,2001年上升为2.92∶1,2003年又扩大为3.23∶1。另据中央党校教育长李兴山教授研究,如果将城市居民收入的计算方式、税赋负担、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就远不止3.23倍,而可能达到6倍以上。
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农民内部收入差距出现了严重分化。据
中国社会科学院陆学艺教授的研究,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平均数下面掩盖了很多问题:以2003为例,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366元,其中在平均数以下的占58%,另有13.22%的农民的收入在1000元以下,也就是还有一亿多人为贫困农民,其中近3000万为绝对贫困农民。
昆明市的情况与全国差不多。2004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46元,比上年增长7.2%;农民人均纯收入2909元,比上年增长6.4%;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3.11∶1。
云南省的情况更加严重。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800元,实际增长8.6%;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870元,实际增长6%;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4.71∶1,远远超过世界公认的3∶1的警戒线。
(三)城乡居民受教育机会严重不平等
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统计,农村人口中初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9.1%,远低于城市人口占65.4%的水平。农村人口小学文化程度的占42.8%,远高于城市23.8%;农村人口15岁以上文盲8.3%,也远高于城市人口4.0%的水平。农村人口主要由受过初中和小学教育的群体构成,城市人口主要由接受了高中及其以上教育的群体构成,这无疑是中国城乡之间最大的不平等之一。
(四)大量征地造成农民生活无着落问题日益严重
据2003年国土资源部对24个省市区的调查,全国各类开发区已达5658个,开发区规划面积3.6万平方公里,超过了现有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其中开发不足和闲置的土地超过70%。目前,我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每年约250万-300万亩。除了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主要集中在城郊和人多地少的经济发达地区,这些地区一般人均耕地不足0.7亩。如果按人均1亩推算,那就意味着每年大约有250万-300万农民失去土地。国家统计局2003年在全国开展了失地农民的调查。调查以人均耕地面积0.3亩以下的农户为主要对象,共调查了2942户。从调查的情况看,43%的调查户完全丧失了耕地。耕地被征占后收入下降的约占46%。
在目前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境况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2004年以来上访事件明显增多,其中相当一部分增加的上访者是因失去土地而又未得到妥善安排、没有得到公开补偿的农民。按征用土地量和农民人均土地量的保守估算,目前全国有约4000万失地农民,其中那些"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失地农民,已经成为一个需要特别给予关注的社会群体。
(五)农村贫困人口不减反增
改革开放25年来,中国农村贫困人口从2.5亿人减到2900万人,贫困发生率从30%降至3%左右。但目前的农村绝对贫困标准是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在625元以下,若按照农民人均年纯收入865元的"低收入人口"标准,中国的贫困人口就增加到9000万,占农村总人口的10%。而若按照联合国每人每天收入或消费不低于1个购买力平价美元的国际贫困标准测算(1个购买力平价美元约折合2.5元人民币,即人均年收入约900元),中国贫困人口就增加到1亿多人。
国际经验表明,按国际标准10%的贫困率是减贫的瓶颈阶段,我国正处在这个阶段。2003年农村贫困人口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80万人,说明减贫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除了自然条件,疾病蔓延和教育短缺正成为农村致贫和返贫的新原因。
云南省一直是我国扶贫攻坚的重点省份之一。一是贫困面广,全省129个县、市、区中有73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市、区;二是贫困程度低,到2004年全省绝对贫困人口仍有近200多万人,低收入人口还有300多万人,其中有近100万人的居住地不适合人类居住,需要进行易地搬迁扶贫开发。
昆明市的扶贫开发形势也不容乐观。到2004年底,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在668元以下的绝对贫困人口还有13.6万人,占全市农业人口的4.7%,超过了全国3%的比例,这在全国省会城市中是少有的。人均纯收入在668元以下、924元以上的低收入人口还有46.4万人,二项合计60万人,占全市农村人口的近1/5。禄劝、东川、寻甸三个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通过"十五"期间4年的开发,农民人均纯收入占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东川仅提升3个百分点,寻甸提升6.6个百分点,禄劝不升反而下降1.8个百分点;2004年,东川、寻甸、禄劝三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306元、1712元和1538元,与全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06元的差距分别为6.44∶1、5.49∶1和6.12∶1,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一倍!
(六)农民群体性依法抗争事件凸现信任危机
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的农民群体性抗争事件日益增多,其特点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和不法行为,采用的方式是向省乃至中央上访,上访者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省和中央,而不直接对抗他们控诉的对象,以诉求省乃至中央的权威来对抗基层政府的"枉法"行为。
华中师大张旖从近二十余年间农民对政府表达意见和不满的方式研究,发现呈现出"三部曲"的特点:在90年代中期以前,主要以和平性的"沟通性"方式为主;而自90年代中期以后,他们的行动越来越带有"逼迫性"的特点;与此同时,"敌视性"方式也已经出现。如今农民的行动方式已不再局限于和平的"沟通性"方式,而在向第二、三步推进。农民表达对政府意见方式的选择,反映了他们对于政府的信心和价值取向的变化。这种从沟通式向逼迫式、敌对式逐步转化和升级的过程,突出反映了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正朝着多样性发展。
尽管中央信访局多次宣布上访者的80%以上都是有冤屈的,但令人失望的是,许多县、市(州)乃至省一级党委、政府对农民群众的上访持否定态度,有的任凭上访者在门口静坐就是不派人接待,有的则动用公安警察"阻止"或"驱散"上访者。这种对"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大规模群体信访"中的"主体"表现出来的厌恶和反感,把上访者称作"刁民"、"乱民"、"公共安全的破坏者"、"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故意捣乱者"。事实上,这个"影响社会稳地的重要因素"的始作俑者,决不是"群体突发性事件"以及"大规模群体信访"中的"主体"本身,而是那些严重损害农民等弱势群体利益的一些"腐败者",是一些"有权人"和"有钱人"在损害群众利益过程中结成的"利益集团",是一些严重漠视群体利益的官僚主义者。
据中国社科院农村所于建嵘博士的长期研究,近十几年年来,我国农村特别是中部地区上访农民中,逐渐形成了"上访代表"、"减负代表"等,并在其组织与领导下成立了一些"遵守法律"的农民协会、农民维权组织等。就政治组织学来看,这些组织一方面有利于反映与诉求农民的意愿与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基层政府与组织起来的农民代表对话,减少分散抗争的农民的破坏性。但是,我们的许多官员特别是基层干部及有的专家,非常害怕这种农民组织,把这种农民组织和农民领袖称作是"别有用心",行动上严厉打击这种农民领袖,结果适得其反,打击(逮捕)了农民领袖,新的农民领袖又会产生。
二、影响农村和谐的体制因素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农业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时期。计划经济的旧制度正在逐渐消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制度正在创建之中。在这样一个体制断档的时期,在没有完善的、适应国情又与世界国际惯例接轨的情况下,不和谐的出现有其必然性。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就是加快新制度的创建与变迁,缩小这一转型过程的阵痛。
这里讲的制度创新,包括正式制度(人大立法、政府法规等),也包括非正式制度。所谓非正式制度,即在人大立法和政府法规之外的制度安排,如单位制度、乡村民约等。这在政治学中被称为德治(相对于法治),社会学中的被称为价值(相对于规范)。当前,改变农村落后面貌,缩小并力争从根本上扭转城乡和地区差距,要继续加强提高农民收入的措施,改革、完善与创新征用农民土地的补偿制度,整合现有的农村贫困救助制度、"五保"制度、农村医疗制度、"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制基础框架等。
(一)乡级财政缺口的大部分转嫁为农民负担
我国财政体制实行"分灶吃饭"以来,财力出现过分向上集中的态势,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过小,县、乡财政困难。目前我国县、乡两级的财政收入约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20%多,而县、乡两级财政供养的人员却约占全国财政供养人员总数的70%。中央财政收入和省级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分税制以来翻了一番还多。
据测算,全国乡级财政要支付的乡公务人员工资、乡干部补贴、公共品维护和建设、办公费、困难户补助、债务利息等约2500亿元,而乡镇能够合法获得的财政收入还不到1000亿元,所以只能依靠所谓"创收"和巧立名目向农民收费来维持政权运转,结果造成基层干群关系的紧张。现在穷乡镇和富乡镇财政收入有"天壤之别",负债运营的乡镇财政估计占全国乡镇的2/3。另据专家估计,县以下含县的基层债务总额目前已超过8000亿元。基层财政的过度紧张,于是就只有向农民索取,这是目前造成基层干群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
农村税费取消后,在乡级政府机关没有精简机构撤并、上级转移支付不到位、到位不足额的情况下,乡级官员的唯一出路就是向农民身上"打主意",巧立名目的农民负担也就难以制止了。
(二)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
我国涉农法律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距农民需要、农村和谐仍有很大差距。例如,农民失地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有各种原因,但最主要的一条,就是土地征用的法律制度严重滞后于发展,造成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偏低,而且常常不能全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失地农民因失地而丧失虽然低微但相对于稳定的基本的生活来源,再就业又困难重重,更因没有社会保障而使生活前景充满风险。加之一些地方政府不善于处理社会矛盾,动用行政和司法强力进行强制性征地,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
应该指出,部分农用地非农化是世界各国发展的普遍规律。我国目前正处在从农业为主导的经济向工业和服务业经济转化的过程中。伴随这一进程,城市住房和非农业用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大量的农业土地转化为城市用地。我国是通过国家强行征用的方式而非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将土地从农民手中征用过来,然后把土地转让给新的用地者,用于城市用途。而且这种转化通常是被垄断的,其做法在世界各国是非常新鲜的。国家强制性征地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农民在得到一定补偿后,便永久丧失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伴随着中国快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大批农民变成了失地农民。据统计,目前中国完全失去土地和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可能高达4000万-5000万人。国家强制性大量征地造成的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无着落等问题日益严重,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
(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对农民的剥夺
世世代代生活在农村的农民,本来拥有居住地、土地、山林、矿藏、河流等自然资源的利用、开发、收益与保护的权力。但是我们通过行政的力量,将其收归国有。正如香港乐施会官员李昌平先生所指出的,国家一句话,就属于国有了,这就割断了资源所在地农民与资源的联系。国有是谁有呢?谁有审批土地、森林、矿产等资源开发,谁就代表国家了。什么人有权开发国家的土地、森林、矿产等资源呢?制度规定只有国有公司,我们在制度中找不到农民的位置。有人会说,农民也分享了税收啊!谁代表国家征税?当然是几个人的事。李昌平曾经亲眼见到贵州省西部一个县的煤矿,1吨煤35元-50元的税收,可是一车装10吨却只算5吨,白天运10车计税,晚上100车也不计税;就是征了税,当地的老百姓又如何实现分享税收收益的权力呢?如果说森林、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农民分享不到收益也就罢了,但本来是穷人的财产,"国家"也要占有。比如说,农民集资办起了电,产权属于谁?属于国家的电力公司;农民集资修了学校,产权属于谁?属于代表国家的教育部门;农民集资办了厂,产权属于国家。这实际上是对农民的剥夺。
李昌平曾经去过云南的一个贫困县,那里原始森林是九十年代以来砍伐的,砍树的时候没有任何补偿,因为主流社会的人说森林是国家的,砍伐森林自然不关当地人的事了。没有砍伐森林的时候,当地人主要以狩猎为生,辅以简单的农作,生活还是比较舒坦的。树砍了之后,当地人不得不从狩猎生活转向农耕生活,千辛万苦地造了梯田。最近几年,主流社会要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退耕还林。森林砍伐了,没有补偿;辛辛苦苦开的梯田,一个文件下来,说补给你每年300斤粮食,给5-8年就了事,5-8年后的日子怎么过啊?主流社会的人满口的仁义道德,讲保护动物的时候表现的无比善良和慈悲,而面对弱势的同胞却是如此的不道义。
(四)金融制度对农民的歧视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越来越多,越来越好,例如除四大国有银行外,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类基金会;各类贷款,上门服务等的,这当然是完全应该的,不因该指责的。
但是在农村,现有的农业银行商业化后已经"下山进城",非农化趋势越来越明显。20世纪80年代后发展起来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后来被"一刀切"地取缔了。剩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被称为"支农主力军",但近年来的改革,有的变成商业化银行,将逐步"非农化",从而出现"农村金融空洞"。城里人可以用身份证担保买房,农民不可以;城里人可以用房子抵押贷款,农民的房子却不可以。种种歧视使农民享受不到应有的金融服务。
(五)税收制度的歧视
城里人纳税有许多限制与优惠,农民却享受不到。例如个人所得税有个800元的起征点,农民纳税就没有;农户按农产品产量的8.4%纳税,有些地方是按承包土地亩数纳税,均没有优惠。而且,没有扣减农民消费和生产性投入,如果再加上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环节的税率,农业的税费在30%以上。城里人做生意亏本了,可以不做,不做了也就不纳税,而农民种地亏本了不可以不种地,不种地也是照样要纳税的。
近年来,中央决定取消农业税,媒体宣传说是对农民的照顾。实际上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弱质产业,农民是社会弱势群体,理应照顾,而且世界上发达国家都是扶持农业的。
(六)社会保障制度把农民排除在外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只是为城市和城里人设计和构建的,根本没有考虑农村农民。那么,农村农民是不是就不需要社会保障了呢?
现行的农村生活保障,人们寄托在土地承包权上,许多专家也把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村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有的还高声赞美土地是农民进城打工赚不着钱后回到农村的"保险"。但是,根据《土地承包法》,那些丧失了土地的农民除了不多的土地出让金外,并没有其他社会保障,而且在人口逐年增多情况下,那些新增人口将可能分不到土地,以土地作为的社会保障将失去基础。
目前农村养老依靠的是子女,那些没有子女的则由村组以"五保"方式养老。由于依靠子女养老,从而促进农民重视生育,而且多生。这是农民万不得已的理性选择。
农村医疗,目前中央出台了"中央财政、农村集体和农民"各出10元的合作体制。但在中西部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早已成为"空壳",拿不出合作医疗金,使这一体制丧失了重要支撑。加上各地区控制不住的"医"和"药"的虚价高价,城里人纷纷喊出"看不起病、吃不起药",更何况农村了。因此,农村因病致贫、返贫比例居高不下。
(七)教育制度成了抽取农村和农民资源的"抽水机"
现行的以高考为标准的教育制度,在教育产业化、商业化的指引下,让农村农民以高昂的学费代价供养自己的子女,而子女学成后毫无例外在城市找工作。当然,国家通过教育选拔农村优秀青年从事城市需要的工作,这也是社会对人才的筛选,对农村优秀青年个人也是"幸事"。但是,我们的那些偏向城市的教育制度、人才制度、就业制度等,却没有保证优秀人才从事农村建设的导向,从而出现了不断把农村农民的资源往城市抽,也就是说农村农民是为城市供养、培养与输送人才的。
(八)就业制度至今没有包括农民
直到目前,我国的就业制度指的仅仅是城里人,仍然没有包括农民,即使是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农民工也未包括。《劳动法》保护的是城里人的职工,失业保障与农民工没有关系。政府的再就业工程,指的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一部分城里失业工人;财政税收、证券市场融资等,重点照顾的是能够吸纳城里下岗职工的企业。
当然,考虑到城里人不愿意干那些脏活、苦活和累活,政策允许农民进城从事这些行业,但是政策上不允许农民进城做工就变成了城里居民,户口成了最有效的手段,至今没有松动,而是由带有歧视性、违犯宪法的"暂住证"代替;称呼上则冠以"农民工",以和有城市户口的城里工人相区别;舆论上,总是指责农民文化水平低、素质低、不适应城市生活,全是歧视性语言,即使那些在城市像其他人一样的投资,但政策仍然不松动:经营不给办土地使用证,建筑的房屋不给办房产证,如此等等。
三、影响农村和谐的几个流行理论观点的荒谬性
理论是实践的指导。长期来,我国社会流行着一些歧视农民的理论观点,至今没有得到有效清理,已成为给农民以国民待遇、构建农村和谐的理论障碍。
(一)误认为以小生产为主要特征的农民"每时每刻都在产生资本主义"
分散的农民是以小生产为主要特征的,实践证明,一字一户的小生产也可以达到社会化的规模化的大生产。例如云南省现有500多万分散农户,在统一规划、统一技术、统一良种育苗下,栽培600多万亩优质烤烟,就是地地道道的规模化大生产。但是,过去我们误认为以分散的小生产农民不会走社会主义道路,是"每时每刻都在产生资本主义",因此"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由于这一理论的影响下,许多人并不把农民意愿和利益放在眼里,随意侵害农民的权益而"心安理得"。
"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命题的荒谬性在于,它不懂得包括农民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当然也包括持有本命题的人),都是"理性人"或"理性的经济人",其在自己的约束条件下选择的都是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而不会选择对自己不利的方案;作为外来者(官员或专家)由于不懂得农民的理性选择,企图以"教育者"的身份,把自己的想法(方案)强加于农民,其结果是违背了农民意愿,破坏了农村社会生产力,实践征明是不成功的。沉痛的教训告诉我们,严重的问题不是教育农民,而是"教育别人者自己应该先受教育",正如毛泽东曾经说过的"先做学生"后才有资格"做先生"。
(二)把农民视做"懒惰"者和"愚昧"者
包括党政官员、专家以及城市市民为了反对农民享受与他们一样的"国民待遇",还杜撰出农民"懒惰"、"愚昧"等令人哭笑不得的理论,并且举出若干典型案例予以佐证。
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民"懒惰说"的错误在于,它忽视了农民特别贫困农民面临的主要矛盾是缺少赚钱门路,我们的社会并没有向他们提供与其活劳动结合的、足够的机会和生产资料,他们主观上的辛勤劳作没有对象。我们实施的农村发展项目特别是大规模扶贫开发项目,原意是为贫困农民创造就业和赚钱机会,但由于现有体制与机制设计上的弊端,使宝贵的资源到达不了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民手里;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民多数时候不得不眼巴巴地看着"村干部"和"富人"们"争夺"、"独享"本应属于他们的机会与资源,而自己无活可干,不得不继续"懒惰"。
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民"愚昧说"的错误在于,它忽视了维持生存的本能使他们慎重地接受新技术。要看到,正是在这种"愚昧说"的指导下,一方面我们向农村、农业投资推广的新技术、新方法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另一方面主要以政府机构为主推行的适用技术,在高成本状况下瞄准的是"村干部"和"富人",一般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民是学不起的,因而就不能不陷入了"农民愚昧--不愿意接受新技术--更加愚昧"恶性循环之中。
(三)挖空心思为侵犯农民土地权找理由
至目前,我国农村除东部农村非农产业发达外,绝大部分农民仍然是以土地为生。土地使用权成为了农民的"命根子"。然而,现实中却存在着许多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观点。一是把规模经营理解成"归并与集中承包土地"。规模经营首先是农产品数量增加和质量提高,而不特指土地集中,我国的资源禀赋决定,现阶段只能用农业产业化的方式实现规模经营。二是把"经营城市"理解成对农民土地低买高卖。"经营城市"的口号中对农民土地低买高卖成为趋势,有的成为官员腐败的温床,应该引起警惕。三是把农民长期享有的土地权益短期化,失信于民,造成农民的短期行为和其他后果。四是把农民行使法定的土地处置权说成是农村"两极分化"的根源。五是在未征求农民意见、未办理征用手续、未给农民补偿的情况下,把农民土地"圈成"保护区说成是"农民应尽的生态保护义务"。生态保护是公共产品,因此首先是政府的职责;自然保护区很重要,保护区周边的农民生存更重要,农民参与生态保护理应得到补偿。六是在旧城改造中,把低价征用民宅说成是"居民必须服从国家建设大局"。国家建设均有专项基金,有人克扣了它反而让居民承担损失是不公平的,因该警惕少数干部假借"国家建设"的名义坑害百姓。
(四)把村民委员会当成了乡村民主的全部
自1987年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来,我国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已经过了3-5届。由村民委员会取代了过去的行政村,由村民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村务公开和村级财务公开,这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良好的开端。为此,社会上有种观点认为农村的民主就是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选举了,村民就自治了;村民自治了,农村社会就和谐了、稳定了,农村经济就发展了。
以村民选举出的村民委员会为标志的村民自治,确是农村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并不是全部乡村民主。就目前的实践中,乡村民主急需扩大,例如:村民中的老人、妇女及各类成员尚需要组建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与民主;农民经济权益的保障,也需要有相应的组织与民主;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农民的产品需要通过市场竞争出售,单个的农民很难与组织化管理程度很高的城市销售商平等谈判,其结果是在信息不对称下经常吃亏;农民从事生产所需的化肥、农药、良种等生产资料,几乎年年都遭遇农资生产厂商、销售商的价格盘剥,以及假冒伪劣的坑害。显然,以社区村民委员会为代表的村民自治组织,并不能保障并维护农民在包括代表农民经济利益的各类经济组织中的权利,并使农民在这种经济组织中的民主地位。
四、若干结论
1、我国农民在长期没有享受到国民待遇、没有获得与城里人一样的发展机会的情况下,一方面选择了辛勤耕作等"理性"行为,另一方面并没有选择不满、反抗等过激行为,为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默默地做出了并继续做出重大贡献,让我们向农民兄弟发自内心地感谢,并表示敬意!
2、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给予占80%以上的农民以和城里人一样的"国民待遇",这显然符合共产党的宗旨,也是社会主义原则所要求的。因此,那种反对给农民以国民待遇,特别是认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就要"防范农民"的想法和理论观点,是站不着脚的。
3、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给农民以国民待遇,最重要的是重新审视我们在土地、户籍、就业、财政、税收、金融、教育、医疗等制度上,对农民的歧视性指导思想和条文。
4.一些地方出现的"农民组织"及其"代表",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只要他们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应该允许其存在;在他们发展到一定范围和程度的时候,可以考虑在其基础上成立区域性乃至全国性农民组织。不是在真正农民基层组织基础上的"官办农民组织",还不如不成立为好。
5.对基层政府机构与工作人员进行"三个代表"的教育,毫无疑问是非常重要的、迫切的。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基层政府机构与工作人员也是"理性经济人",他们也要生存,从而他们也就不能不在某种程度上与农民群众有一定利益"矛盾"。承认这一矛盾,是为了更好地认识那些造成农村不和谐的真正原,进行制度改进与调整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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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臣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来源: 中国农村研究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