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之窗

对“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理解

[日期:2006-08-09] 来源:宣讲家  作者:王贵秀 [字体: ]

                                         依法执政及其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关系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或者说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和必然延伸。依法执政,是针对长期存在的党执政基本上不是靠国家“法”,而是靠党开会、做决定,甚至靠党的领导人做指示(有时还加上发动群众)那种治国理念和体制而提出来的。毛泽东曾说过:“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样多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那是法,开会也是法。”1978年,邓小平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正是针对这种情况,邓小平强调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依法执政。
   所谓依法执政,实际上也就是党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政权机关实行政治领导。这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体制和制度。为了深入而具体地理解这个界说,需要着重弄清楚三个问题:一是“谁”来依法执政?或依法执政的“主体”具体指什么?有的文章强调,执政的主体是作为整体的中国共产党,有的文章把党具体化为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照我的理解,党依法执政,是一个层次很高的宏观命题。因而其主体应该是作为整体的党;作为单个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甚至像从来没有领导职能的党支部、总支部和机关党委恐怕难以成为执政主体。二是“谁”是被执政者,即执政的客体是什么?应该说就是国家政权机关。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就是要妥善处理执政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即党政关系。三是对用来执政的“法”怎么理解?最为关键的是对党政关系的处理,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必须有法可依,而且这种法,必须科学、合理,体现民主原则。这就涉及到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关系了。
   依法执政作为一种理念也好,作为一种体制和制度也罢,其本身理应内涵和体现着科学性和民主性。《决定》之所以作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概括,照我理解,这是为了把科学与民主凸显出来,加以强调,引起特别的注意和重视。基于此,依法执政的体制和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必须尽量赋予其科学合理的内涵,使其要合乎情理,符合我们的国情党情;必须赋予其民主的内涵。只有这样所制定的国家法,才能是“良法”,而不至于是“恶法”。也只有依据这样的法执政,才能使执政的科学和民主的内涵得到实现和保障。就是说,科学、民主、良法这三者是缺一不可的,相互关联的。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就是建立依法执政体制和制度的目标模式。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一个过程,而当务之急是,必须尽快着手研究、讨论、设计和制定《政党法》,以国家专门法的形式来规范依法执政。

                                        党、国家、社会(人民)三者的关系与执政党的合理定位
   依法执政,关键在于调整和理顺党政关系,使党政关系合理化(亦即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或者说,使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科学化、民主化、法冶化。为了实现这一点,必须给予执政党以合理定位,作出党政关系模式的最佳选择。这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理论和现实的基础。我国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的特殊性决定我们要妥善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孤立地就党政关系论党政关系,而必须紧密联系社会(人民)来考虑。也就是说,只有从党、国家、社会(人民)三者关系中,才能给予党以合理的定位,对党政关系模式作出最佳选择。
   如何摆正和处理好党政关系,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但是,不管怎么难,党要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就必须正视这个问题,想方设法逐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党处于社会(人民)“之外”,而不是处于社会(人民)“之中”,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党脱离人民群众的问题的。只有使党始终处社会(人民)“之中”,领导人民组成国家机关,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并率领人民监督国家的活动和对社会的管理,才能使党不脱离社会,不脱离群众。因此,这应该是党政关系模式的最佳选择。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政党、国家与社会三者关系的原理的。只有在这种党政关系模式的宏观架构下,才能建构起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体制和制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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