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途径。民主政治在我们党为之而奋斗的伟大事业中,是目标和手段辩证统一的过程。因此,要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也就是说,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
一、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和任务
任何一个社会,都离不开经济的发展;同样的道理,任何一个社会,也都离不开政治的发展。而且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并对经济的发展有重大的反作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且要建立健全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
这首先是因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中已经包含了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任务。邓小平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提出,到2020年,我们要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毫无疑问,这套制度中包括政治制度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党的十六大提出,要紧紧抓住21世纪头20年这一重要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是在我国总体进入小康社会以后,全面加强社会文明建设,奠定社会主义现代化扎实基础的重大举措和重要步骤。社会文明不仅包括物质文明,也不仅包括精神文明,而且包括政治文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相互促进、全面推进的过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要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实现预定的目标。
同时是因为,我们党历来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新中国成立之际,我们不仅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而且创造性地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包括设置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个统一战线组织;并且创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和土地改革法、婚姻法等各项重要法律;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的各种民主自治制度。这一套制度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今天的改革,在政治方面的任务,不是要否定或改变这些根本制度或基本制度,而是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进一步完善这些政治制度,使之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正是鉴于这一点,我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把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提出来。
再次还因为,在改革开放中,我们已经日益认识到政治文明的特别重要性。我们都知道,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为了纠正以往工作中“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的失误,党中央实施了一整套“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一方面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加强物质文明建设,另一方面切实把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在推进经济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但是,在实践中也碰到了一个理论问题,即民主法制建设与两个文明建设是什么关系。长期以来,对于这个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时而把民主法制建设归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时而在两个文明建设任务之外又外加民主法制建设。这里提出的一个方法论问题是:对社会文明是取“两分法”,还是“三分法”?问题的实质,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对民主法制建设如何定位的问题。随着21世纪的到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确定,这个问题日益突出起来。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反腐败斗争的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加强,都要求加大政治体制改革力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江泽民同志强调,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必须推动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党的十五大制定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就是党的基本路线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展开。随着这一认识的深化,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月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阐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这一重要思想时,深刻地指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 2002年5月31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后来在考察中国社会科学院时,进一步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进程,是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建设的进程”。 于是,党的十六大把政治文明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确立了起来。
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所谓政治文明,简单地说,就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有学者分析说,从静态的角度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程中取得的全面进步的成果;从动态的角度看,它又是人类社会政治进化发展的具体过程。学者们一般都认为,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政治文明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组成部分,是由这三个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核心是政治制度文明。
时下学术界一讲“政治文明”,就会提到马克思在1844年计划写的一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草稿中,使用过“政治文明”这一概念。我本人也在有关文章中引用过马克思的话。我们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工作者,这样做这样说无可厚非。但是,不能因此而认为江泽民同志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依据即来源于此。且不说马克思那个提纲草稿只有224个字,没有展开论述过政治文明,更重要的是,我们党提出这个问题并非是因为马克思用过这个概念,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需要。
那么,我们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意义在哪里呢?这当然可以从多方面展开研究和讨论,在我看来,其意义最重要地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促使我们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有了一个更为清晰的全面的认识。我讲“更为清晰的全面的认识”,并不是说过去没有认识。邓小平早在1980年就明确指出:“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 “更为清晰的全面的认识”,指的是我们现在可以明确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大文明协调发展的进程,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有“富强”、“民主”、“文明”三大重要目标。特别是,由于确立了“政治文明”的地位,有了这样一种马克思主义的清醒和自觉,我们就可以在加强制度建设方面,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下功夫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自治组织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二是促使我们对于21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有了一个更为清晰的全面的认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实现邓小平提出的“三步走”发展战略,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发展阶段。在我们认识到政治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的时候,实际上已经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应该包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任务。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所以,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包括: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三是促使我们更好地研究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因为,凡是文明就不只是民族的,而且是世界的。民主问题虽然比较复杂,各个阶级有各个阶级的民主,但是民主毕竟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之果。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认真研究和借鉴人类社会在政治文明方面创造的优秀成果。我们的国名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制就是人类政治文明的硕果。当然,面对世界民主化的强劲思潮和汹涌浪潮,我们应当持一种理性的态度:既不拒斥当代民主化的历史走向,也不全盘接受西方的民主价值观念,决不搞多党制、两院制那一套。一个国家的民主模式的设计必须合乎本国的国情。不能把某一种特定的民主模式作为判别是否民主或者民主成熟程度的标准,更不能把它当作必须完全效仿的样本。学习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是要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而是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体制
那么,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呢?或者说,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呢?党的十六大的回答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中央强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在执政过程中,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这一切,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指出了明确的方向。
(一)要按照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的要求,规范党政关系
要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首先要解决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这两个方面的统一问题。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这一问题的丰富论述,学习他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2002年5月31日在中共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特别是十六大报告,我们可以注意到,党中央在领导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强调要通过规范党政关系,来达到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并且形成了一些极富创造性的构想。这个构想总的特点是党委在处理与国家权力系统的关系时,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其要点是: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要使这两者统一起来,关键在于明确党的领导的科学涵义。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二,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由于人民当家作主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政府,各界人民参加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及各人民团体的活动来实现的,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在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上就表现为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问题。从中央到地方的党的各级委员会,担负着对全国以及地方不同层次和范围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责任。因此,各级党委在同级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中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凡属方针、决策的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党委讨论,集体研究决定,然后分头执行。这种领导,不是直接指挥甚至包办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工作,而是着眼于全局,集中精力抓好大事;同时,支持各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并协调好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使各方面都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党委总揽但不包揽,协调但不取代,各方的事仍由各方去办。
第三,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职能要分开,要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各有自己的职能,即党政职能应该分开。党执政是通过党选派自己的党员按照法定程序进入国家权力系统、掌握政权来实施的。党委同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全体选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组成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政府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行政执行机关。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就这一层次而言,不能把党委同人大、政府、政协这些组织之间的关系简单地理解为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因此,党委要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要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要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对于党领导下的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党委也要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党委通过领导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中的党组和党员,在同级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我们一方面强调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另一方面又强调党政职能要分开,这两方面如何统一呢?在党的领导纵向系列中,党委通过纪检、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机构,领导下属党组织和党员。同时,在党的领导横向系列中,党委又在同级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中分别建立、健全党组。这些机构中的党组受同级党委领导,对党委负责,又分别在人大、政府、政协中发挥政治核心的作用。也就是说,党委不是直接地对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发号施令,而是通过这些机构中的党组发挥作用,既保证党对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又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防止出现“以党代政”、“以言代法”的现象。
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中的党组在这些机构中并不直接行使领导权,而是主要在党内贯彻党委意图,统一思想,然后通过这些机构中党员的共同努力,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把党委意图转化为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工作中凡应提交党委研究决策的事项,都由党组向党委报告。这些机构中的党组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在依法进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中,必须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定,必须增强受党委派行使执政权力的意识,把尽党员之责与尽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官员、政协委员和人民团体负责人之责有机地结合起来,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保证党委的主张和意图在执政过程中得到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坚持贯彻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工作部署。
同时,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决不能削弱和取消党的领导,这些组织中的党员和党组都必须自觉地接受党委的领导;这些组织的党组在贯彻党委意图发生问题时,必须及时向党委报告;这些组织之间在工作中发生问题和矛盾时,也必须通过党组向党委报告,并接受党委的协调。
需要注意的是,规范党政职能、理顺党政关系,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它不仅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而且与整个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有紧密的关系。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是理顺党政关系、改进党的工作机制的经济基础。实践证明,党政关系理不顺,很大程度上是与计划经济时期那种由党和政府直接管理经济活动的做法联系在一起的。政府管了不少企业的事,党委管了许多政府的事。党委和政府都直接间接地参与具体的经济工作,插手对企业的微观管理。党委过多地陷于具体事务,也就很难起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
总之,只要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革的精神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更好地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就一定能够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有机地统一起来。
(二)要按照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要求,推进依法执政
为了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还要进一步解决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值得注意和重视的是,十六大报告在论述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问题时,提出了“坚持依法执政”这一极其醒目的思想。实践表明,党只有依法执政,才能依法治国。
1989年9月26日,江泽民同志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后,第一次与其他中央政治局常委一起会见记者。他在回答《纽约时报》记者提问时说:“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改,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常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同时,他还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显然,这里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有重大意义的。而要做到依法治国,最重要的,也是最难的,就是党在执政过程中,如何做到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掌握并运用好国家权力,管理好国家事务。也就是说,党能不能做到依法执政,是党能不能有效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
党要做到依法执政,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首先要在党的执政意识中确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性。我们知道,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看一个国家是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看这个国家的宪法是否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当然,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宪法本身要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国现行宪法,就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在1982年经过全民讨论,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1988年、1993年、1999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分别对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了必要的修正。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根据十六大精神,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1982年宪法的部分内容再次进行修改。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胡锦涛同志说过:“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 显然,在改革开放中对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必要的修订,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宪法的权威性,而不是相反。我们相信,随着我国宪法日益完善,这样的修订工作将日趋减少,从而进一步在保证宪法的稳定性的过程中确立宪法的权威性。
确立并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性,最重要的,是要做到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们党是唯一的执政党,党员数量众多,党组织遍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又掌握着国家政权,最容易发生的错误就是无视宪法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约束性,为所欲为。一个时期里,党内外出现“党大还是法大”的争论,就是缺乏法制观念的典型表现。经过拨乱反正,在邓小平倡导的民主法制思想指导下,党的十二大在党章中首次明确地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十二大报告对此有一个重要的说明:“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 这就要求执政党必须带头严格守法,而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尽管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是可以认真总结的,但是党形成这样的认识,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在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上的历史性进步。
根据这样的要求,党要做到依法执政,必须做到这样三点:
第一,把党的主张和政策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和政府法规。长期来,我们是通过党的政策来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作为执政党,自然要重视政策的作用,要善于从不断变动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但是,这种政策在党内有约束作用,要让它对全体公民也有约束作用,就必须把它转化为立法建议,经过法定程序再转化为法律、法规。而一旦制定了这样的法律、法规,不仅党外群众要遵守,广大党员和党的干部也要自觉遵守。
第二,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的做法,同依法选举国家领导人和各级权力机关、政府领导人统一起来。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执政党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执政的重要干部,这是政党政治的惯例。根据依法执政的要求,执政党推荐的重要干部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并通过合法的选举成为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的领导人。这种推荐不是任命,而且最终必须尊重和服从选举的结果。
第三,理顺党政关系特别是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过去我们讲党政关系,强调的往往是执政党与政府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政府行政机关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举例来说,以省长为首的省政府是由省人大选举产生并对省人大负责的。因此,理顺党政关系,重点要梳理的是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在省里就是省委与省人大的关系。根据执政党是通过执政来领导国家事务的这一要求,执政党的党委书记可以依法通过选举进入人大,掌握国家权力机关。这样,不仅依法理顺了党政关系,而且有利于把党的主张和政策经过法定程序变成法律法规,有利于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向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的做法同依法选举各级权力机关、政府领导人统一起来。
当然,对于像我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的人治传统的国家来讲,要做到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探索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这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的实现形式和实践途径,我们就一定能够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建设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三、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基本途径
那么,我们怎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呢?要回答好这个问题,必须以历史教训为鉴戒,形成执政党的民主意识,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民主,历来是我们党奋斗的目标和手中的武器。民主革命时期是这样,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是这样,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更是这样。但是,不可否认,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践中,也有过严重的失误,包括发动“文化大革命”那样的严重错误。值得我们深思的是,我们的“文化大革命”是在“大民主”的口号下进行的,而其结果则是个人崇拜盛行和民主的破坏。原因之一,即在于我们对执政党的民主意识缺乏深刻的,正确的认识。
我们党在领导革命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民主的传统和斗争方式。在党掌握政权,成为全国范围执政党并领导人民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后,有的民主方式依然适用,比如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同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的政党合作方式、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等等;有的民主方式则已不合时宜,比如领导群众阶级斗争、冲击党政机关等等。在革命战争年代,提出“造反有理”,是争取人民民主的战斗口号;在党成为执政党以后,重提“造反有理”,则是自己搞乱自己的口号。执政党的民主意识,必须有利于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比如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曾被称为“四大”民主。“文化大革命”时期,这“四大”民主还被写进了宪法。但是它不仅不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而且还成了造谣诬蔑、侵犯人权、无视法制、破坏民主的重要形式。因此,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过程中,提出要从宪法上取消这“四大”的做法,他说:“现在把历史的经验总结一下,不能不承认,这个‘四大’的做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从来没有产生积极的作用。应该让群众有充分的权利和机会,表达他们对领导的负责的批评和积极的建议,但是,大鸣大放,这些做法显然不适宜于达到这个目的。因此,宪法有关‘四大’的条文,根据长期实践,根据大多数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党中央准备提请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审议,把它取消。”
那么,执政党的民主意识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民主实现途径有些什么特点或要求呢?
对此,邓小平经过深思熟虑,提出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新思路。他在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准备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鲜明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邓小平在这里讲的,就是执政党的民主意识及其对我们党的要求。
第一,执政党的民主是制度化的民主。民主,按其本义,就是一种国家制度。在革命时期,为了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势必要推翻反动阶级的压迫和统治,从而才要把群众按照民主的原则组织起来,并把群众阶级斗争作为民主的主要形式。人民获得当家作主的权力,建立起自己的政权后,就要按照民主的本义即人民的理想追求,建立起民主制度包括民主的国体、政体和其它相关的制度。而且,这个制度是对所有的人包括广大人民群众和执政党的一种行为规范。从新中国诞生之日起,我们党就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一起,依靠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建立各种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得人民的民主权利在制度中得到实现和保障。但是,后来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的失误,直至发动“文化大革命”,用不合时宜的群众阶级斗争取代制度化民主,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正是鉴于这一教训,邓小平重新提出了民主要制度化的任务。要实现制度化的民主,一要建章立制,实现民主运作的规范化;二要依制办事,实现民主运作的程序化。因此,我们的制度化民主,不仅要有制度,要有规范,而且要有可操作的程序,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在制度化民主中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执政党的民主是法律化的民主。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而人民是由各种各样利益需求的人构成的,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集中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或根本利益,并且以此为准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包括人民内部矛盾。所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这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认识的深化。首先,它要求我们的治国理念从“人治”转到“法治”。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人治。这种人治,建立在小生产基础上,具有宗法社会的特点,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臣以君为纲”,而且表现在日常生活中“子以父为纲”、“妻以夫为纲”。这种几千年形成的政治和社会传统,在我国影响深远而广泛。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追求的是民主和科学,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党的思想体系和政治理念同封建社会、宗法制度这一套是格格不入、完全对立的。但是,作为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环境中发展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及其党员、干部,难免会受到这种人治思想的影响。我们党的历史上多次出现过的家长制作风,就是一个例证。所以,邓小平在1986年阐述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时,明确地指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 他还多次强调:“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使我们的国家治理进入了法治的正确轨道。其次,它要求我们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实现和维护人民的权利。民主要以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权利为基础,但这种权利的运用是有序的,并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的;民主赋予国家权力机构代表人民的利益治理国家,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人民的监督特别是宪法和法律的制约。也就是说,民主不是极端民主化或无政府主义,更不允许公务员以种种名义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这是现代民主的要求和特点。再次,它要求执政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唯一的执政党。这是由中国革命的历史选择,也是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但是,自从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来,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告诉我们,如何按照民主政治的原则,规范中国共产党的行为和活动,是一个必须认真研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党的十二大在认真总结“文化大革命”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把这一规定写进了党章。 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决策,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一种马克思主义的清醒和自觉。
四、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来带动人民民主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新思路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包括紧密结合经济体制改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从基层民主开始有领导有步骤地推进选举制度改革,等等。党的十六大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这就又提出了一个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来带动人民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思路。
提出这个新思路,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只有带头发展党内民主,才能为在全社会推进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建设做出示范和表率的作用;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以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为重点,推进自身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不仅有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发展,而且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发展,势必会在发展党内民主的进程中带动人民民主,从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同时还因为党在民主方面做出表率,才能在人民民主的发展过程中始终保持党的领导地位。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研究如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时候,对于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都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完善了通过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的思路。
在发展党内民主方面,我们的措施包括:一要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还要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二要扩大市、县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建立党代会代表提案制度,积极探索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还要加强代表同选举单位党员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三要完善党的委员会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党的各级全委会开会时可根据议题事先征求同级党代会代表意见或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四要完善常委会工作制度,减少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会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五要改进和完善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务变动。还要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
这样扎扎实实地发展党内民主,势必带动和推进人民民主。我们党多次强调,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同时为达到这些目的要求,我们党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措施。
比如,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执政党如何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在决策过程中,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第一,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第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第三,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推行公示、听证等制度。并且要相应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等制度,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真正做到集中民智、充分协商和协调,使决策建立在科学的民主的基础之上。
又比如,这次全会通过的《决定》把大家关心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放在了一个非常突出的位置。不仅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干部要自觉地接受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制约和监督,而且提出要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并对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包括要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诫勉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等等。包括要加强对各级纪律检察机关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察体制,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还包括要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专门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支持和保证政协依章程开展民主监督。并且提出要加强社会监督,保证公民的选举权、控告权和申诉权。
再比如,为解决党政之间的关系,这次全会在强调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时,提出要规范党政机构设置,完善党委常委会的组织,适当扩大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减少领导职数,切实解决分工重叠问题,撤并党委和政府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部门。提出要规范各类领导小组和协调机构,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还提出要逐步加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之间的交流,等等。
这些具体措施的提出,体现了我们党发展民主政治的一种方向,体现了由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思路正在具体化,体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
总之,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有众多的理论创新,体现了我们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在不断深化。我们知道,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对执政规律的认识也应该不断深化。所以胡锦涛同志多次强调,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如何坚持长期执政,必须用实践提供的丰富经验来完善和发展我们党的执政理论。他要求我们深化对执政能力理论研究,特别是要深入研究党的执政方略、执政体制、执政方式、执政基础等等重大问题。我们只有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和创新,不断完善党的执政理论体系,才能使党的执政方略更加完善,执政体制更加健全,执政方式更加科学,执政基础更加巩固,也才能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重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