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之窗

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什么特点?

[日期:2000-03-14] 来源:北京社科规划  作者: [字体: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由民政部门对城市中的贫困居民,按照最低生活线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对社会贫困者进行救济是世界各国的一贯做法。瑞典根据立法,由地方政府对那些无收入或收入很低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需要的家庭(或居民)实施救济,救济方式主要以现金支付。日本的国家救挤的标准是按地区、年龄、性别、家庭人口等因素,参考被救济者的资产、本人独立生活能力等因素确定生活保障的标准。日本只向被救济者支付不足以维持生活的部分。救济包括生活、医疗、教育、住宅、分娩、谋生、安葬等7个方面。英国的社会救助主要是对社会保险进行补充,针对无收入者或低收入者因无力参加社会保险所遭受的各种风险而给予的救助,救助有两种形式,一是对上述无收入者或低收入者进行补助;二是对特定对象如老年人、残疾人、失去正常家庭照顾的儿童和精神病患者等开展社会服务。

    在我国,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是根据城镇居民维护基本生活的最低支出和物价指数,在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和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的范围之内,经过测算和论证制定的,并随着物价上涨等因素进行调整。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险对象主要包括三类人员:一类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即通常所说的“三无”人员。二类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类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从全国和各地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来看,一类人员所占比例最小,且有减少的趋势;二类、三类人员约占70%以上,有大幅上升趋势。我国政府把保障重点放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身上,使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得到保障。各地按照本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公布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标准在70-250元之间。为了进一步规范具体操作,并将这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1999年9月国务院审议并通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草案)》,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享受条件、审批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据统汁,全国已有600个城镇、1242个县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面分别为89.8%和73.4%;全国共有322万人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全国1998年实现支出最低生活保障金12亿元。目前,北京、上海、江苏等17个省(市、自治区)已全面普及了这项制度。全国36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镇均已全面实施了这一制度。国家要求到1999年底前全国668座城镇、1693个县100%地建立和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覆盖全体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

    1999年8月,中国政府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30%。另外,从1999年10月l日起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开征的个人所得税也将其中部分用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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