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以来提出“更加注重公平问题”,毫无疑问是针对现实生活中日益突出的分配差距过大、分配差距中的不公平现象而言的,也毫无疑问预示和标志着要加大解决不公平问题的力度。前进中、发展中出现的不公平问题,要靠继续前进、继续发展来解决,不能停滞、不能倒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解决好为什么发展、为谁发展和怎样发展的问题,这其中就包括解决好我们发展中面临的种种矛盾和问题。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无疑是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只有树立科学的公平观,才能正确认识公平问题,也才能真正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公平是个历史范畴,不是恒定不变的标尺
公平是人们主观对客观事实和现象的一种反映、认定和评判,是伦理范畴、法权范畴。自古以来,尽管公平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美好理念,但人类社会却从来没有一个亘古不变的公平尺度,总是处在公平与不公平的历史矛盾运动之中。以往的历史足以说明,公平是处在历史之中的,是随着历史发展而发展的,是一个发展着的历史范畴。公平不是恒定不变的标尺,也没有恒定不变的公平标尺,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公平尺度、不同的公平内涵。公平问题的讨论和衡量必须置于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之中,必须以历史给定的具体内涵作为公平的标尺。作为上层建筑意识形态领域的公平范畴即公平观,是被生产力发展状况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所选择的。在小农经济和小生产方式的历史条件下,只能产生平均主义公平观;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条件下,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商品经济,派生出来的“按资分配”的公平观必然通行于整个社会并占据主导地位。
那么,如何看待和理解我们今天历史条件下的公平问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们面临的最大国情和最大实际。从这样的国情和实际出发,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我们确立改革开放的总政策,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样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经济体制下,我们必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并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公平观。这样的分配制度和这样的公平观,是由我们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其具体内涵是历史和时代给定的。
从具体内容来讲,至少包括三个基本点:一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先富后富政策推动下,产生收入差距是必然的、正常的,不能以差距的有无或均等作为公平的尺度,恰恰相反,讨论和认定公平问题是以承认收入差距为前提、为基础的;二是收入差距应当是在追求和强调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合理合法的。也就是说,收入差距本身并不等于不公平,既不说明、也不意味着不公平;只有不合理、不合法的收入差距才背离公平,才是不公平;三是即使是合理合法的收入差距也不能过快过大地扩展,不能出现顾此失彼、畸轻畸重的现象,必须统筹协调,加以调控,控制在一定的“度”的范围内。所谓一定的“度”,就是一定不能使收入差距悬殊严重挤压和损害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存需求和条件,也一定不能超越社会的心理承受底线。
其实,群众对分配不公的意见和不满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背离和违反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破坏和践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利用权钱交易、行贿受贿、商业回扣、价格欺诈、坑蒙拐骗、欺行霸市、垄断经营等非法和不合理的途径和手段,牟取暴利和积累财富;二是市场经济也有失灵的一面,不能也无法解决社会福利公平问题,困难群体在市场经济竞争法则的作用下,基本的生存需求和条件受到挤压和威胁。应该讲,群众的意见和不满是有道理的,真实地反映了我们分配方面存在的不公问题,这也是我们从发展思路和政策走向上提出要“更加注重公平”的现实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