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法律界定标准的确立与完善

[日期:2001-03-08] 来源:北京社科规划  作者: [字体: ]

  中小企业始终是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管经济发展到什么阶段,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都是国家搞活经济,扩大就业规模,稳定社会基础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制定相应的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措施,也就成为目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这当中确定中小企业,完善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就成为当然的主题。
  在我国何谓中小企业,法律上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但是单纯用企业的从业人数来界定,与我国的经济状况、劳动力现状和企业的生产规模不太适应。以市场占有率作为划分的标准同样存在着一些欠缺。我认为,确立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关键之点是明确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为政府制定和实施保护、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和法律提供依据。因此,标准的确立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考虑以下的因素:
  1、国家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社会的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分配,政府垄断资源,企业以公有为主,企业之间是政府指挥下的合作关系,无竞争存在,当然也就无划分企业大小的必要。而现阶段我国最重要的经济背景是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市场经济的特征就是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市场对企业行为的变化和企业规模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意昧着资源的分配已不是政府垄断,而是通过市场在微观层面上形成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此同时,我国已开始由短缺经济向过剩经济或供求基本平衡的经济转变,即出现了所谓买方市场的局面。由此企业间的竞争会日趋激烈,通过市场竞争,大企业无疑会获得资源占有上的优势,而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会日益艰难,这对于一个国家的总体经济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所以要给予中小企业法律上的保护和扶持,包括投资、运营、贷款等方面的支持,目的是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达到经济民主进而达到经济繁荣的目标。这样一来,对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就成为必要和必然的事情。
  2、中国实际的生产力水平和人口状况。建国以后,我国的生产力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由于底子薄,基础差,企业整体的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相对落后。其中乡村和集体所有的工业企业在全国占有相当大的数量,他们当中又有一大部分使用的是城市淘汰的陈旧机器设备,从地域上看中西部的一些企业使用的是东部企业淘汰的设备,生产力水平的相对落后限制了企业的生产能力。而中国人口众多拥有世界上近 1/4的人口数量,劳动力充足且廉价,这一方面为企业进—步扩大生产规模,提供了充分的劳动力大军;另一方面也使得我们在企业从业人数上应当有一个充分的估计。
  3、我国中小企业所有制形式多样化的现状。我国企业的所有制形态在过去相对比较单一,主要以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为主。所以对企业的形态是以所有制的性质来划分的。改革开放以后,引进外资出现了合资、合营和外商独资企业(即所谓的“三资”企业);出现了私营、个体以及股份合作企业等形式,我国《公司法》颁布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企业所有制的形态更是千姿百态。这样一来,对企业规模大小的划分就不能像过去那样按所有制来划分企业大小,而应以现在许多学者所认为的以企业的法律地位和组织方式来划分企业形态,打破过去所有制的限制,确定一个统一、规范、有效的界定标准,以切实落实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和扶持政策。
  基于以上因素的分析,我认为制定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标准,应从企业的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两个方面来界定,有些行业可辅加营业额标准:这一标准的合理性在于:(1)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是一种量化的标准,资产、人数的多少可明确衡量出企业的大小;(2)这一标准比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更具有操作性;(3)这一标准同世界上的多数国家是一致的,接轨的。给中小企业下定义则应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进行。从质的规定性看,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相对于大企业来说经营规模比较小的经济单位,其具有这样一些特点:投入产出规模小,资本和技术构成低,受市场和外部冲击影响大,竞争力较弱、又易于形成过度竞争,数量众多,分布面广,经营灵活,形式多样等特点。从量的角度说,所谓中小企业就是指在资产总额、从业人员、销售额等方面相对较低。由此可以给中小企业下一个这样的定义:中小企业就是指独立经营、形式多样、规模较小、在市场上不具有支配性地位的经济单位。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包锡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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