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23日举行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该说,这确实是一项有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的重大工程。但在实施过程中,有些事项应引起注意。
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始于1994年的山西、山东、上海、浙江、河北、湖南、广东等省市,但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的大规模建立仍然任重道远。截至2005年底,按照农村人均年纯收入在85美元或683元以下的标准,全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绝对贫困人口还有2365万人;按照农村人均年纯收入在684~944元之间的标准,相对贫困人口还有4067万人。这两项加起来总计6432万人。
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始于1994年的山西、山东、上海、浙江、河北、湖南、广东等省市,但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的大规模建立仍然任重道远。截至2005年底,按照农村人均年纯收入在85美元或683元以下的标准,全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绝对贫困人口还有2365万人;按照农村人均年纯收入在684~944元之间的标准,相对贫困人口还有4067万人。这两项加起来总计6432万人。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地最低生活成本和城乡人均收入水平差距很不一样,在政策层面搞一个全国统一标准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体系是有难度的。各地按照自身的条件,成立或者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全国实现百分之百的覆盖面,同时各级政府承诺各自承担的份额,是比较现实的选择。
再进一步看,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名称或者类似名称的制度并不常见。很多发达国家其实是以向低收入者提供各种各样救济的形式,来保障这些低收入者的最低或者较高生活水平。比如提供住房补贴、购物券、医疗救济等。
多数国家采取多种救济形式,但不采用多种救济形式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合,是有其一定道理的。这是因为落实到单个人头上,救济价值总额很可能很高。这容易造成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不工作反而比去工作更划算,也就是造成了工作者与不工作者的相对收入结构的扭曲。
对于救济和补助形式五花八门,缺乏透明度问题,著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就提出一个“负所得税”方案,建议用“负所得税”来取代各种各样的救济和补贴。所谓“负所得税”,就是政府对收入未达到规定水平的家庭的所得补助,其补助额就是所规定人均收入水平与该家庭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之所以称“负所得税”,是因为一般的“正”所得税是政府对家庭所得的征税,而“负所得税”则是政府对家庭的反向支付。弗里德曼的方案无疑就是最低收入保障方案。但是,这里应该注意到,弗里德曼的方案也同样摒弃了多种救济形式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合。
因此,我们有必要注意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要造成相对收入扭曲问题。此外,还应该注意,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救济,有别于扶贫。救济是一种社会福利方面对困难群体的收入或者生活扶助。而扶贫则是与市场兼容的,是对可扶持者提高自身经济和收入能力的扶持和促进。总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经济总体秩序中的一个子秩序,需要和各种其他子秩序相互兼容,以最大限度地兴其利,去其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