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是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本课题的研究价值、理论视角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描述了北京市社区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第三部分论述了北京市街居管理体制向社区管理体制转变的社会背景;第四部分用了全文接近1/3的篇幅详细论述了社区建设后北京市新社区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和组织结构,特别是对社区建设,提出了其发展的两个阶段;第五部分结合三个模式对社区管理体制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在对北京市社区管理体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报告提出了自己的重要观点:
1.20世纪80年代甚至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的管理或者社区管理体制属于典型的政府统治,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都集中在政府手中。
2.中国的社区建设是在全能政府“失效”及“单位制”解体的背景下发生的,政府的初衷主要是寻求新的管理体制和组织体系,寻求政治社会的稳定。
3.另外一方面,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确实出现了引人注目的两种趋势,即权力下放的趋势和增强、扩大基层民主管理制度的趋势。
4.社会转型与利益多元化群体的形成,要求公共事务的管理应当反映社会各阶层和群体的利益要求,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产生的新的利益群体的要求。
5.社区自治制度是公民参与的基石。从传统的街居制向社区制转变是我国改革开放带来的新的社会现象,也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但是,社区制与街居制在管理体制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社区制更应当体现治理的理念,应当是对街居制的超越和革命。
最后,报告重点提出了四点政策建议:
1.加快有关社区的法律、规章等的立法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城市的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原有的两部法律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城市社会管理的发展和需要。无论是街道办事处还是居民委员会,它们面向社区制的深入改革都与现行的法律存在矛盾,在现实工作中遇到了障碍。
2.政府应当大力淡化自己在社区中的行政角色。过去的社区管理模式基本上是行政型模式,或者至少是行政主导型的模式。改革开放后,真正自治意义上的社区管理体制只是在少数商品房小区开始出现,在非商品房社区,近年来由于社区建设的深入发展,开始涌现出向居民自治方向发展的社区制度,如本研究中的鲁谷和九道湾。但是,绝大多数仍然是行政性的社区制模式。
行政型模式的特点是在社区中建立政府的管理机构;自治型模式的特点在于政府行为与社区行为分离,政府的社区发展规划往往由有关部门专项拨款,通过社区的配合予以实施。从治理的理念来看,从发达国家社区的发展经验来看,纯粹的行政型模式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因为在社区保持强大的行政力量,一方面使得社会管理的成本非常高,另一方面容易降低居民的参与。因此,政府应当转变职能,在社区管理的方面,应当真正放权给社区,为社区居民组织供给足够的资源,引导和鼓励居民自己参与和管理自己的事务;培育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工作团体在社区中的发展。真正做到“小政府、大社会”。
3.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商品房社区管理体制。由于城市住宅体制的改革,我国城市社区居住类型的格局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商品房小区正在逐步取代传统住宅分配体制下的居住社区,成为城市居民居住的主要类型。作为住宅体制改革的产物,商品房小区具有与传统社区不同的性质、特点。根据社区的社会学定义,商品房小区似乎更加具备了社区的主要属性。
所有权决定管理权,业主作为住宅和公摊面积的所有权者以及物业服务的买单人,理所当然也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和物业管理的主人。
由于每一个业主都是住宅私有者,这就产生了哈贝马斯所指出的建立在私人所有权和私人独立性、自主性基础上的公共事务的决定问题。解决这类问题的最佳途径就是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遵循严格的民主程序决定他们的共同事务。即业主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代表全体业主利益行使小区物业的管理权。
随着社区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城市基层民主的进一步完善,在直选基础上产生的商品房小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合并为一个居民自治组织,如果居民委员会是真正由居民选举的,那么一个小区的业主也就是居民选举出来的业委会,实际上也应当是居委会。
4.北京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应当向缩小街道的建制规模,扩大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方向发展。对于北京市这个特大城市来讲,应当:(1)保留区的建制和现有权力,并将街道的权力向区和社区居委会分散。(2)大幅度缩小街道的建制规模,并且将其改造为鲁谷社区类型的社区自治组织;在街道层次上,除了党组织外,建立一个社区委员会,其成员在15-20人;这些成员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基本上为不领取工资的社区居民;在委员会下为其设一个办公室,工作人员在10人以内,为国家公务员或者事业编的干部;其工作职能主要是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达。(3)仿造鲁谷模式,社区委员会下建立居民委员会层次的社区居民组织;这些居民组织为真正的自治组织,居委会成员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成员的组成人数和报酬由居民决定;在有条件的商品房小区,经费基本由业主的物业管理费解决,政府可以视情况适当补贴;在没有条件的社区,应当以项目或者活动的形式向政府申请资助,政府也可以视情况下拨必要的办公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