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业长期积累下来的问题和风险日趋严重,已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尤其是中农信、中创、广东国投等大型信托投资的关闭清盘,使得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机构和资产等进行清理整顿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信托公司的职能作用、经营范围、经营规则及监管要求,为信托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中国信托史上,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如何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使信托业真正规范动作,成为当务之急。
1认真清理整顿,加快信托机构自身结构的调整。
从全国信托清理整顿的总体情况来看,清产核资,制订和重组方案等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但信托机构的自身结构性调整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一是机构合并。为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性,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就必须改革现有信托机构的经营自主权,通过重组合并,将其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政企分开,为其创造更大更宽的发展空间。二是对不良资产进行清理。目前,大多数信托公司的不良资产比例均在30%以上,有的甚至超过60%。应对不良资产在分类的基础上区别对待。对实际已损失的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分类,并报请核销,以减轻信托投资公司的沉重包袱;对不良贷款,投资要通过出售、拍卖、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回收,并组织专门人员,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国家也可考虑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信托公司的不良资产。三是完善机制。新的信托公司成立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运作,建立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要着手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金、计划、财务、人事制度和科学决策办事程序,规避经营风险。
2加大信托业务的创新力度,实现信托机构业务转型。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托业务范围很广泛,正如日本学者藤谷博隆所比喻的那样:信托好比是一个“容器”,它可以装各种物品,至于装什么物品,就须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我们目前的根本任务是在明确其市场定位的情况下,结合本地区特点,积极开发潜在的信托市场,创新设计出显示信托特点,服务市场经济的信托品种。
(1)加快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迫切需要养老基金信托。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组织明显带有行政性和依附性特征,无法满足其保值的需要,我国养老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表面上风险被控制了,实际上面临着通货膨胀引起的贬值风险。必须通过组合投资,分散风险,增加收益。从世界范围看,多数国家都将养老金交付信托机构管理。这不仅符合社会发展专业化分工的需要,而且保持了信托财产独立性,有助于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降低管理费用。
(2)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呼唤公益信托。公益基金信托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为将来的不特定的多数的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信托机构作为公益信托的受托机构,主要的参与方式有两种,一种方式是作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即由委托人通过遗嘱或契约的方式直接将有关财产转移给信托机构管理。另一种方式是现存的公益组织,为了公益财产的保值和增值,而将其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投资管理。公益基金由信托机构代管代用可保证资金的安全,增加资金的收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项公益基金规范的扩大,对此项业务的需求会相应增加。
(3)根据《信托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的精神,做大做强信托业务。我国有些省份如浙江、福建等已经开展了个人特约资金信托、个人理财信托和专利权信托等信托品种,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应加强经验交流,积极争取主管部门的支持,尽快加以推广。此外,还可设计开发付担保公司债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等信托业务及代管、代理保险等业务。
3以人为本筑起一道防范信托风险的牢固防线
现代管理学认为,人是第一要素,人为万事之本。培养一批高素质人才,也是防范信托业风险的关键。要培养一批政治思想过硬,执行政策过硬,工作作风过硬,业务素质过硬,爱岗敬业,品德高尚,清正廉洁,尽职尽责的人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第一要加强金融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培养职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高尚品德,牢固树立风险忧患意识;第二,要通过制度来约束人。制定岗位责任制,每一个岗位都有具体制度来约束;第三,要落实奖惩制度。对信托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定一个可操作的标准,实行奖惩兑现,以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为防范和化解信托风险多作贡献。
4完善监管制度,加强风险管理
有效的监管对信托业防范和化解风险起着重要作用。在混业经营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的监管相对较松,且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使得信托业风险得以长期积累。分业经营后,从理论上说,信托业的风险因业务范围的规范大大减弱。但如果监管不力,难保信托业不会重蹈覆辙,走上违规经营之路。因此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防患于未然:
(1)完善监管制度。首先,要加强信托立法工作。一方面应尽快制定和颁布《信托业法》,使信托业务的发展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还应尽快制定与《信托业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使之走上规范发展之路。其次,应建立专门的信托业监管机构。在国家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方针下,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职能已陆续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证监会和保监会,信托业仍由中国人民银行非银金融司监管。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部门或地方政府属性,其违规活动往往受到有关部门的默许、指使和庇护,能够轻易逃避人民银行的监管。因此,建议设立专门的信托业监管机构,统一管理全国的金融信托机构。最后,成立信托行业协会,作为信托业的自律机构。一方面可以协助政府监管部门对信托机构进行自我监督;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业内的业务交流,人员培训和公平竞争。
(2)加强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要加强信托业务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稽核检查制度。信托公司要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供审核。由于信托公司的许多业务属表外业务,或有负债的潜在风险更难监控,因此要加强对信托公司表外业务的风险监管。信托公司主要从事长期融资业务,流动性风险比较突出,应加强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管理。还应建立信托资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及信托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加强对信托公司的审计监督,从外部强化对信托公司的行为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