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之窗

现代保险的形成及其理论发展

[日期:2008-05-2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  作者: [字体: ]

     
     一、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保险是应对风险的一种机制;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安排。面临风险的人通过保险公司组织起来,保险公司将风险损失资料进行集中分析管理,用统计方法来预测风险带来的损失,并用所有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建立保险基金,集中承担被保险人因风险事故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
     1.海上保险。一般认为,海上保险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据说,海上保险的最初实践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000年左右。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巴比伦和腓尼基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化而来的。14世纪以后,现代海上保险的做法已在意大利的商人中间开始流行。在已经发现的海上保险单中,以1384年在意大利佛罗伦萨的保险单为最早。16世纪,英国商人从外国商人手里夺回了海外贸易权,积极发展贸易及保险业务。16世纪下半叶,经英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了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17世纪初,英国已是一个航海相当发达的国家,伦敦已成为世界航业及国际贸易的中心。当时,经营航业、贸易及保险的商人经常以劳埃德先生所经营的咖啡店为交易所,而该咖啡店也为客人提供信息。在这种环境中,劳埃德咖啡店逐渐成为英国海上保险业的中心。随着海上保险不断发展,劳埃德承保人的队伍日益状大,影响不断扩大。1871年英国议会正式通过一项法案,使它成为一个社团组织。
     2.火灾保险。火灾保险起源说法不一,有人认为,可追溯自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到中世纪德国北部有基尔特(Guilds)行会盛行,大多兼营火灾赔偿等,但以会员为限,且多具有道义的性质。这与现代的火灾保险不大相同,但它却是近代火灾保险的初创者。
     就火灾保险而言,社会公营的首推德国,而民间私营保险则由英国开始,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13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灾后的幸存者非常渴望能有一种可靠的保障,来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在这种状况下,1667年由巴蓬个人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成为第一个私人火灾保险。火灾保险成为现代保险,在时间上与海上保险差不多。1710年,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接受不动产以外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进入19世纪,在欧洲和美洲,火灾保险业务大量出现。19世纪后期,随着帝国主义的对外扩张,火灾保险传到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3.人寿保险。在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原始的人寿保险起源于欧洲的基尔特制度。随着发展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形式,其中尤以英国的友爱社对人寿保险的发展影响最大。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伦佐·佟蒂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这个办法后来被称为“佟蒂法”。其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如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类似于我们现在的年金制。对于人寿保险技术发展有密切关系的是荷兰政治家维特计算的终身年金现值表。后来,著名的天文学家哈雷研究的生命表使得年金价值的计算更为精确,从而促进了人寿保险的发展。
     二、传统保险理论的发展
     从世界上第一本保险专著问世算起,保险理论研究工作已有近500年的历史。16世纪初期,以海上保险条款和判例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海上保险专著出版,保险基础理论的研究也从此开始,传统保险理论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传统保险理论的研究方法,一般从探讨保险的本质出发,展开对保险功能的深入研究。在保险产生的初期,关于“什么是保险”人们颇有争议,其代表性学说有三种。
     1.“损失说”。该学说以损失这一概念为核心,主要从损失补偿的角度来剖析保险机制,强调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具体可分为如下几个代表性学说:(1)损失赔偿说。它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保险的目的是补偿由于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偶然事件所造成的损失。(2)损失分担说。它认为,从经济意义上来看,保险是把个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所受的不利结果,有处于同一危险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3)风险转嫁说。该学说从风险处理的角度研究保险性质,认为保险是一种风险转嫁机制,个人和企业以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为代价,将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通过集聚多数人来分担风险损失。
     2.“非损失说”。该学说认为,“损失说”没有涵盖人身保险,不能全面描述保险的属性,应该寻找一种能够全面解释保险概念的学说。其主要学说有:(1)保险技术说。该学说强调保险的数理基础,主张保险就是把面临同样危险的多数人或多数单位集合起来,根据危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计算保险费率,并向个人或单位收取保费,当危险事故发生时支付一定的保险金。(2)欲望满足说。该学说认为,保险的本质是一种满足人们的经济需要和金钱欲望的手段。(3)相互金融机构说。该学说强调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认为保费的收取和赔款的支付都是通过货币进行的,保险是以发生偶然事件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
     3.“二元说”。该学说认为,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损失赔偿合同,如财产保险;另一类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如人身保险。
     传统保险理论在对探讨保险本质的基础上,也对保险功能进行了研究。传统保险理论认为,保险最本质的特点在于能够在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功能。随着金融市场在西方国家的逐步繁荣,人们认识到资金融通也是保险的主要功能之一。
     三、现代保险理论的发展
     20世纪60年代早期,肯尼斯·阿罗和卡尔·博尔奇发表的几篇重要的论文,可看作保险活动现代经济分析的发端。其后,许多学者在对保险基础理论进行广泛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展开了对保险应用理论的研究,形成了现代保险理论。西方保险理论学家按照近年来的研究文献把保险理论研究领域分为8个领域:效用、风险和风险厌恶;保险需求;保险与资源配置;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保险市场结构和组织形式;保险定价;保险监管。结合我国保险理论的创新,现代保险理论可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1.保险发展理论。该理论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从宏观层面看,现代保险发展理论着眼于对一个国家整个保险业的发展进行统筹和规划,对保险业的发展路径、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进行理论上的分析论证。从微观层面看,保险业在市场竞争中如何防范自身经营风险、保证自身经营的稳健性日益重要,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理论也就成为现代保险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保险发展理论包括保险市场需求理论、保险业风险理论、保险风险证券化理论等。
     2.保险功能理论。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对保险功能的研究也不断扩展。“现代保险功能说”拓展了对保险功能的认识,对保险具有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逐步清晰。近年来,保险功能理论的发展,主要是对其社会管理功能的提出和逐步拓展。这主要指在国民经济的运行中,保险业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发挥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使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起着“稳定器”和“助推器”的双重作用,为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3.保险监管理论。保险监管理论是现代金融监管理论的一个分支。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尤其是市场失灵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发展,为金融监管理论奠定了理论基础。其主要内容为:金融市场的失灵,金融市场的负外部效应,金融业自由竞争悖论,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等。现代金融监管理论经历了20世纪30~70年代以金融体系安全优先为金融监管理论核心的阶段,再到90年代效率优先的金融监管理论阶段和90年代以来安全和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理论阶段。保险监管理论也基本遵循了上面的发展路径。保险监管理论研究的内容包括保险监管的原因、保险监管模式等。
     4.保险理论的新发展:金融与保险的融合。目前,保险理论研究已深受现代主流金融理论的影响,保险理论研究的方法和研究范式也越来越遵循一般的经济学理论和金融理论框架。例如,资产组合理论的方法被用于分析保险公司的管理,保险公司被看作是对一个资产组合进行管理的机构,保险公司的管理必须考虑资产负债的规模和偿付能力限制,保险定价需要考虑保险风险和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又如,期权理论在人寿保险领域也有很明显的体现。保险风险与金融市场风险的相互转移和影响的研究,以及保险风险证券化问题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等,都不断拓展了保险理论研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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