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之窗

人权研究须具体化

[日期:2008-05-0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  作者: [字体: ]
     
    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六十周年之际,在中国经过三十年改革开放的巨大变化、今天正进入构建和谐社会的崭新的历史时期,我们究竟应当如何发展我国的人权事业?我认为,发展人权无疑必须以现实社会的具体发展为基础,但也同样必须以人权研究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为必要条件;研究者若想使人权研究获得必要的发展和创新,就不能停留在抽象地探讨一般性人权的水平上,而是必须充分重视处于特定文化传统、现实社会环境和具体社会关系之中的、与责任和义务紧密相联的人权,并对其进行真正恰当的具体探讨和研究,这就是人权研究的具体化。
     之所以充分强调人权研究的具体化,既是由于作为西方核心观念之一的人权尽管因为极富理想化色彩、因为西方哲学思想的唯理智主义倾向而似乎具有普遍价值和意义,但它实质上却是产生于18世纪西方社会历史文化传统之中的、与神权相对因而具有具体针对性的概念;也是因为《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所界定和维护的人权是非常抽象的:“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就前者而言,人权本身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由于市民社会的崛起而出现的一个具有特定历史文化背景和具体社会现实针对性的概念,并不具有超越时空的绝对普遍有效性;就后者而言人们所看到的却是超越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的,因而似乎绝对普遍有效但实际上却不具有任何具体针对性的概念。
     实际上,这样的人权概念既没有具体涉及处于不同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各民族国家的具体人权状况,更没有把实际上必然与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的人权相对应和紧密联系的责任和义务突出表现出来,只是作为一般性宣言而存在和发挥作用。这样一来,它实际上便在保持某种金科玉律的外表的同时,与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发展阶段和现实社会环境的不同而截然不同的各民族国家的具体人权状况脱节了。因此,人权研究不仅很容易因为单纯运用“从概念到概念”的抽象研究方式、由于忽视各民族国家的不同并撇开具体的责任和义务谈论权利而实质上流于不着边际的空谈,而且更加重要的是,这样做还往往会产生各种非常恶劣的现实后果: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霸权主义国家打着维护人权的幌子,通过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横加指责而为其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服务,实质上就是这些后果的直接体现。
     可见,无论着眼于对《世界人权宣言》进行新的发展、还是从国内社会发展对人权事业提出的新要求出发,无论就人权研究的学术层面来看、还是就发展中国家彻底回应西方发达国家的挑战而言,人权研究的具体化都是我们今天发展自己的人权事业所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那么,究竟如何使人权研究具体化呢?
     我认为,从严格的哲学研究的学术立场和批判反思精神出发可以看到,在现实生活之中,包括人权在内的任何一种权利都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必然与相应的现实责任和实际义务紧密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一枚硬币的两面”。更加确切地说,包括人权在内的任何一种权利都是特定的责任和义务的结果,亦即任何一个现实的社会个体都只有在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履行了具体的义务的时候,他/她才有资格、有可能享有相应的权利;完全脱离一定的责任和具体义务的、纯粹抽象的“权利”只可能存在于“观念的王国”之中,在现实生活之中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要想使人权研究具体化,就绝不能再单纯地就“人权”而论“人权”,而是必须把与之紧密相关的责任和义务真正纳入研究者的视域并予以系统全面地探讨和研究。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由于具有巨大惯性的西方哲学传统的唯理智主义(Intellectualism)思维方式和研究模式对当今中国思想界仍然存在的深远影响,即使研究者引进了与人权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并将其结合起来加以研究,也可能由于继续使用“从概念到概念”的抽象研究方式,使其研究结果仍然处于与活生生的现实生活及其各种相关重大问题脱节的状况。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学术界出现的有关主体间性研究、特别是富有社会哲学意味的他者伦理(ethicsofothers)研究,已经比较清楚地表明了这种状况的存在。因此,真正使人权研究具体化的关键之处在于,研究者究竟是不是能够通过对迄今为止国内外研究者的研究及其结论进行的、系统彻底的严格批判反思,使自己的注意中心真正转向现实世界及其各种重要问题并加以恰当的探讨和研究,而不是继续钻在“纯学术的象牙塔里”、以“从概念到概念”的方式进行人权研究!
     在我看来,只要不再把“人”看作是一般的、因而必然是抽象的“类”,而是根据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具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经典论述,实事求是地把人看作是现实存在的社会个体和由之而构成的各种各样社会群体,那么,我们就会认为他/她是实际存在于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发展阶段和具体现实环境之中,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互动过程(socialinter鄄actions)而不断形成、变化和发展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承担不同的社会角色、具有不同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并且通过承担具体的社会责任、履行特定的社会义务而享有相应的权利。
     因此,与各种权利直接相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作为它们的成因和前提的各种责任和义务,这些责任和义务是特定的社会角色、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而特定的社会角色、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则是现实社会个体参与各种社会互动过程、介入以经济关系为根本和以实践关系为主体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必然结果,并随着社会现实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变化和发展。所以,包括人权在内的、人在现实生活之中所拥有的各种权利,不仅是现实的社会个体在实际生活之中所承担和履行的具体责任和义务的结果,也是由他们的社会角色、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决定的;而这些社会角色、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则是他们参与具体社会实践活动、不断形成并介入包括经济关系在内的各种社会现实关系的结果。我们要想通过使人权研究逐步走向具体化而推动我国人权研究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因而使发展人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就必须真正面对活生生的社会现实,通过系统探讨和研究处于不同社会层次之上、承担不同社会角色、具有不同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的现实个体的具体生存状况、所发挥的社会作用及其发展趋势,才有可能真正把包括人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与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结合起来加以具体探讨和研究。
     此外,由于现实社会个体的人权首先体现为生存权和发展权,而这些权利最终取决于作为社会个体之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社会身份的终极性基础的产权(property),所以,产权既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具体化,因而同时也是人权的终极性基础。因此,从探讨和研究现实的人在社会生活之中所具有的产权,并且因此而进一步具体研究他们的社会角色、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从而通过探讨和研究由责任-义务-权利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而深入具体地研究人权,便应当是我们把人权研究具体化所必须遵循的基本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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