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之窗

学科发展

[日期:2008-04-2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  作者: [字体: ]
 
     
     法理学是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的基础学科。它为法制建设和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指导,在政治学、哲学、社会学、伦理学等领域也有着广泛的应用。因此,在法律科学的发展史上,法理学一直是一门处于“龙头”地位的传统学科。
     法理学研究的一般理论,主要是关于法的存在、概念、进化、结构、运作以及法学方法论等方面的基本原理、原则。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法理学的研究重点、表现形式和发展水平有所不同。总的看来,法理学在西方的发展期间较长。西方法理学经过长期演变,形成了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共存相处的局面,并有历史法学、经济分析法学、法人类学、批判法学等多种流派。西方法理学在某些方面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拥有一批世界性的经典论著,对当代各国法理学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近几十年来,西方法理学继续沿着启蒙时代以来的现代道路发展,在深化人权、法治、宪政、法的概念等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也呈现出跨学科和某些“后现代”的特点,兴起了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文学等新的学术研究运动。与此同时,法理学在国际法领域的运用也日益广泛。
     中国法理学有自己的发展道路。中国古代有着丰富的法理思想,对于法的缘起、特征、作用等形成了有自身文化特点的理解和阐释。总体上,中国古代的法理思想受传统文化,特别是伦理学影响较大,还没有形成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理学。自19世纪末,中国学者开始运用新的观点、术语和方法探讨法的一般理论,逐渐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理学在名称上经历了从“国家与法的理论”到“法学基础理论”再到“法理学”的变化过程,法理学研究不断更新和发展,学科体系也逐渐丰满和完善。
     建国初期,法理学研究者积极探索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若干原理、原则,建立了关于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历史类型、发展规律、法的制定和实施、法律与政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的基本理论。当时的法理学研究受到原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体系的影响较大。改革开放到现在,法理学经历了恢复、更新和发展深化阶段,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尤为迅速。除继续深入研究法的基本理论外,中国法理学者还先后着重讨论了民主与法制、人治与法治、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立法体制、法律文化、法律发展、人权、权利与义务、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公法与私法、法治与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宪政等重大理论问题,同时,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西方法理学和中国历史上的法理学说,也进行了大量的介绍和研究。这些研究和讨论,一方面,更新了观念,提高了认识,为引导、论证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有些引起了国际学术界的重视;另一方面,推动法理学研究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价值体系和方法论体系,从而初步形成了一个有中国风格的独立学科体系,奠定和巩固了法理学在我国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新中国建立以来,如同我国社会的发展一样,法理学也处在不断变革过程中。从早年受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的影响,到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法理学的影响;从20世纪80年代的法理学更新,到20世纪90年代的法理学范式转换,再到21世纪中国法理学的文化自觉,作为一门学科的法理学正在逐步形成、更新、发展和成熟。近些年,关于中国法理学自身的知识体系、价值体系和方法论体系的研讨也是法理学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这方面的论著、评论和会议都比较多。
     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和建设。2004年4月,中央召开了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工作会议。编写全国通用的《法理学》教材也是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2007年,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法理学》教材的编写提纲基本确定。提纲的内容包括了法的概念和本质,法的产生、发展和历史类型,法的价值、渊源和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法律技术,法理学的对象、历史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法及其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关系等。从内容上看,《法理学》教材的提纲既涉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原理,也吸纳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的研究成果,还与现实的法律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联系紧密,体现出用坚持以发展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结合实际,与时俱进的特点。目前,《法理学》教材正处于编写阶段,国内有关“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大型课题也正在展开。
     2.文化自觉与中国法理学的主体性。在自晚清以来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传统文化在中西文化的对比中一直遭受着强烈的贬抑和批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中国的现代化是以摧残和破坏民族的传统文化为代价的。在一种视中国文化为“前现代文化”、“落后文化”的扭曲文化观的支配下,我国学术在话语权上较长时期处于被动地位和失语境地,以致中国法学一度被人评价为“幼稚的”。近些年来,文化自觉以及中国法理学的主体性更趋明显,有学者称之为“文化主体自觉”。放在近几十年的发展历史背景下看,大体可以说,中国法理学正在逐渐从苏联国家学说乃至西方法理学的支配和影响中挣脱出来,努力寻求和开拓自己的主体性。在这种趋势下,学者们基本上是在全球化的开放条件下、在与西方文化乃至世界文化的交流中寻求着中国法理学的主体性。国内一些学者日渐自觉地沿着中国文化的理路开拓中国的法理学、研讨中国的法理学问题。这种趋势与时代潮流是一致的。2004年,中央在《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多处提到“继承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传承民族文化”;2006年,《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五千年悠久灿烂的中华文化,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国脉传承的精神纽带,是中华民族面临严峻挑战以及各种复杂环境屹立不倒、历经劫难而百折不挠的力量源泉;2007年,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全面认识中国传统文化、“弘扬中华文化”。由此看,中国法理学的主体性彰显与全国范围的文化自觉是正相契合的。
     3.中国法理学的政治性和科学性。在一些学者强调文化自觉和中国法理学的主体性的同时,也有一些学者强调了中国法理学的政治性和科学性。近些年来,法理学界加强了对法律职业的研究,一些学者主张构建“法学家的法理学”,并强调法理学者要有法律专家的“法学的观察方式和思考方式”;与这种对法律性的强调略有不同,有学者突现出法律的政治性,也有学者力图把国家和政治重新纳入法理学思考的中心,提出从“法律人的法理学”到“立法者的法理学”的转向。从发展趋势看,法理学今后可能会受到政治哲学的更大影响,随着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近年来在学界呈兴起态势,法律与政治哲学、法律与社会理论将成为重要而前沿的学术领域。中国法理学的科学性集中体现在社会科学方法、经验研究和实证研究在法学中的应用。国内一些学者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的变化,中国学术也在发生从传统人文科学向现代社会科学的转向,今后有必要推动和加强中国法学的实证研究。社会科学方法对中国法学的确显得必要。这十年多来,深入实际做调查研究也一直是一些法理学者的努力方向。不过,强调社会科学的运用并不必定意味着人文学科的衰落,对中国法理学而言,如同社会学方法需要补充和加强一样,社会理论或社会哲学其实也亟待加强。因此,也有学者提醒学界也要适当注意社会科学方法应用的限度,避免社会科学方法最终沦为一种学术“修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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