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法学所公法研究中心举办“宗教与法”系列讲座,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应邀以“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护”为题做演讲。
张千帆介绍说,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开宗明义地宣布:“国会不得制订法律以涉及任何宗教的设立 Establishment 或禁止其自由活动 freeexercise 。”美国宪法判例表明,虽然普适性的法律规则在一般情况下应该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但是少数法律限制确实可能会侵犯宗教活动自由,因而必须为信仰者提供例外。当然,如果规则的例外过分频繁,信仰自由也有可能损害法治和平等。究竟如何平衡自由和法治的不同需要,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不同领域发展了丰富的案例体系。
张千帆认为,如果法律禁止的对象是某种行为,那么法律一般无须因这种行为是特定宗教的要求而豁免其责任。因此,法律可以通过宣布某些和宗教相关的活动非法,例如禁止在宗教仪式中使用某类药物,而对宗教活动施加直接或间接的负担。自由活动条款一般并不要求普遍适用的法律制造例外,以保护因宗教信仰而激发的行为。唯一的例外是如果原告“宣称她不能同时服从法律并对其宗教信仰保持忠诚”,这时法院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网开一面。但如果走向极端,就可能出现法因人而异的现象,损害法治的平等与统一,甚至导致社会失序。如何权衡宗教自由与法治,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直争论未决的热门话题。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