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之窗

驱逐出境制度:类型、标准与整合

[日期:2008-06-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  作者: [字体: ]

     
    林艺聪在《浙江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上撰文指出,从法律性质角度看,我国现行驱逐出境制度分为刑事性驱逐出境和行政性驱逐出境,前者属于刑事处罚,后者分别属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可称为刑事与行政并行的“二元模式”。这种模式下的驱逐出境在适用范围上以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在性质上以惩罚(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为主要定位,因此,我国驱逐出境制度的类型设计与适用范围及性质定位紧密相关。
     但各国实践表明,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并不以行为具有“违法性”的外国人为限,“非违法性”的外国人也不能免于驱逐出境,相应的,其在法律性质上也是“惩罚性”与“非惩罚性”并存。我国驱逐出境制度的类型设计,理论上并未自觉把握适用对象“违法性”与“非违法性”并存以及法律性质上“惩罚性”与“非惩罚性”共生的特点,如果考虑这两方面的影响因素,驱逐出境的类型构造势必发生新的变化。基本思路是,总体上保持“二元模式”的格局,但仅对犯法定罪的永久居留者适用刑事性的驱逐出境,对非永久居留者,不论情形属于犯罪、一般违法还是非违法性,一律适用行政性的驱逐出境。相应的,《刑法》中的驱逐出境条款应当修订;《国家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驱逐出境相关条款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上处罚性质的驱逐出境条款应当删除;而在修订《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或者进行新一轮的“出入境法”立法时,应当对行政性驱逐出境制度作出全新的规定,即以行政强制为基本定位。
     当然,为了保护外国人的权利,进一步规定行政性驱逐出境的禁止适用条款或者豁免情形,完善行政性驱逐出境的决定和执行程序,乃至直接规定救济方式,也是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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