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反贪污贿赂刑事政策思考
孙国祥在《南京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上撰文指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现阶段国际反腐败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它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的反腐理念和机制,改变了人们对传统贪污贿赂犯罪控制模式的认知,其不仅为完善我国反腐败贿赂犯罪的立法提供参考,更为我国反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政策的调整提供了契机。 我国传统上应对贪污贿赂的刑事政策的实践模式在控制贪污贿赂犯罪大幅上升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但对照《公约》确定的反腐败理念,则需进一步反思和评估。其一,重典反腐有现实基础,但其效果有局限性;其二,专项性、战役性方法短期震慑效应大,但难以形成反腐败常态;其三,抓大放小突出了重点,但形成了执法底线的后退;其四,不断出台的反腐败具体政策适应反腐形势的需要,但政策的灵活性和变通性一定程度上削减了刑法的刚性。 因此,借鉴《公约》的经验,适时调整我国反贪污贿赂刑事政策是迫切的现实任务。首先,从事后追惩为主调整为惩治与预防并重,建立缜密的监督制度,构筑不敢腐败的思想防线,并形成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其次,从重典反腐到严而不厉的立法和司法规制,即降低贪污贿赂的构罪标准,采取定性不定量的立法模式,提高入罪率和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率,并适当降低刑罚的处罚力度。再次,从常规侦控到设定特殊程序,提高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控效能,包括建立污点证人制度,适当扩大我国现行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可适用特殊侦查手段,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并引进事实推定制度。最后,从单纯执行国内反贪法律到国内法与《公约》和谐协调,将《公约》的规定有选择地予以国内化,并积极履行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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