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之窗

尊重教育主体的多元化

[日期:2008-06-24] 来源:北京社科规划办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 王晓辉 [字体: ]

    在教育系统中,也存在着普遍利益。但这普遍利益并不仅仅意味着国家利益。教育的目标既要符合国家发展的最高利益,也要保证教育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一、要保证教育的正确方向。教育作为传承文明和教育下一代的重要工具,要系统地选择人类文明和民族文化的精华,使青年一代具有国际视野和民族责任感。教育,无论是公共教育还是私立教育,都不允许进行违背社会公德和损害民族利益的活动。在现代社会,宗教可以作为一种信仰存在于民间,但一般不允许在学校进行任何宗教教育活动。
    二、要保证所有儿童和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础阶段应当如此。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当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当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各国宪法和教育基本法,一般也都有保证所有儿童和公民接受教育权利的规定,但问题是这一普遍权利并未真正成为现实。例如,在全民教育背景中的女童教育,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
    三、要保证教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教育权益,说到底是对教育资源的占有和享受。如果说义务教育是国家为适龄儿童无偿提供的教育资源,那么,私人教育投资者的教育资源就不一定是无偿的。如果私立学校的性质是公益性的,经常要收取部分学费作为补偿;如果私立学校的性质是商业性的,就要通过收取高于成本的学费获取利润。前者是一种约定,取决于学生家长对学校的认可程度;后者则完全由市场调节,不存在回报合理与否。
    四、要保证教育系统的平衡。初等教育是教育系统的基础,主要功能是保证国民获得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中等教育则要赋予国民更高水准的文化知识和职业能力,是社会发展和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高等教育的重要作用是培养各个社会和职业领域的专门人才。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在各个国家及其不同发展阶段均有差异,原因在于国情不同和发展战略不同。
    五、要保证学校内部的协调。主要是指大学,不同学科和不同研究领域的发展经常不平衡。一些大学可能并存若干强势学科,应促进它们在更大领域发展,而避免在校内无谓竞争。更多的情况是,弱小学科被忽视,其发展步履维艰,因此要给予可能的扶持。
    六、要保证学术自由。在大学,宽容失败已是较大进步。但是,大学宽容应当是全面的学术宽容。不仅要宽容失败,还要宽容“错误”,宽容不同意见。对于人文科学,本来既无成功亦无失败,真理在最初往往不被认为是真理,错误迟早会被发现并得以纠正。
    七、要保证教育系统外部的有效参与。教育不应是自我封闭的系统,它应当与经济界和企业界保持密切的联系,允许各领域的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的教学和管理,也应当欢迎学生家长和新闻媒体对学校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本文摘自《2007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阶段成果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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