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六大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体制保障的任务。
当前,我国的改革发展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政府职能的转变对于实现改革发展目标,顺利完成转轨、转型过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必须找准定位、工作到位,全面履行职能,在继续搞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调查也显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并且越来越明确地认识到自己应享有的公共服务权利,日益迫切地要求政府不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低收人家庭的住房保障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所以,在这个特定的大背景下,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低收人家庭的住房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的战略选择
近年来,北京市建立、健全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最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得到保证,有效地改善了低收人家庭的生活,但他们的住房问题仍十分突出。在住房方面,我市总体居民住房水平已达到小康标准(2003年人均建筑面积24.9平方米),而低收人群体的住房总体水平与小康水平却存在不小差距。按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我市尚有24.2%的家庭户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城八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户比例达到30.1%,合计78.4万户;在城区,有23.6%的家庭户居住的还是解放前的老房子。弱势群体也是人类财富的创造者,理应享有与其他人同样的待遇。和谐社会的建设就是要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同时,弱势群体与所谓的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共生发展”的关系,实行住房保障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社会低收入阶层的利益,而且也为了其他人的福利的最大化。因此,建立和完善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制度,通过政府适当干预来满足市场解决不了的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要,全面提高低收人家庭生活质量,是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战略选择。
三、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是深化住房体制改革,建立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新体制的重要内容
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一直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从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到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从建立公积金制度到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体系等方面,提出了建立社会住房保障制度的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胡锦涛总书记曾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对最低收入者的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城市特殊困难家庭在住房、子女人学、医疗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温家宝总理也指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住房具有商品性和社会保障性双重属性,住房问题作为现代城市的社会问题之一,是城市化与工业化的产物,具有个人问题和社会问题的双重含义。特别在我国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随着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历史性突破,住房实物分配已经停止,住房货币化分配逐步实施。从住房供应机制上看,以单位为主提供住房转变为城镇居民个人成为住房投资和消费的主体,这是社会的一种进步,但也为低收人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带来重重困难。为体现社会公平,保证不同收入的家庭各得其所,必须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制,既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培育完善的住房市场;也要加快保障机制建设,逐步完善以市场机制和保障机制有机结合为基本特征的城镇住房新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