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之窗

新修订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改革要点

[日期:2002-01-17] 来源:北京社科规划  作者: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副主任 李文清 [字体: ]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力求在原有管理办法基础上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努力遵循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的规律,增强课题规划的科学性和导向性;建立科学公正的评审立项机制;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做到既严格要求,又避免过于繁琐;建立健全基金项目鉴定机制,以利于多出优秀成果。与“九五”时期的《管理办法》相比,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五点改革:

  1、删繁就简,四法合一。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原来的一个母法三个子法删繁就简,合并成一个办法,这样做,简单明了,便于专家们掌握、执行。

  2、对重点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做了较大的改进。对重点项目的立项和管理主要有以下改进措施:
  (1)新办法重点项目由原来每五年立项一批改为每年立项一批,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对现实需求作出及时反映。其目的是保证社会科学研究能够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研究上的及时反应,以重点项目为龙头,充分发挥重点项目的辐射作用,努力抓出一批精品力作。
  (2)新办法对重点项目的申报条件更为严格,增加“申请人必须承担完成过省、部委以上科研项目”一条。
  (3)新办法规定对重点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的中期检查、成果鉴定等均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直接抓。同时紧紧依靠省(市、区)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和各基层科研管理部门各负其责,立项后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加强与重点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联系,创造条件为其排忧解难,确保项目按时完成,提高成果质量。

  3、在把好“入口”和“出口”上做了较大改革。
  (1)把好“入口”,建立科学公正的评审立项机制。为解决这些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立项工作存在着“入难出易”的问题,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原办法中的一次评审改为二次评审,实行项目会议评审和通讯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增加了通讯初评环节。通讯初评期间,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的活页分发几位同行专家,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专家意见选出拟立项数三倍的申请书,提供会议评审——这是保证公正评审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准备先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全面推开。
  (2)把好“出口”,改革成果鉴定方法。新办法将实行分级负责组织鉴定方式:国家社科基金的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一般项目和膏年项目鉴定由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鉴定办法:鉴定机构组织成果鉴定时,根据全国社科规划办提供的通讯鉴定专家数据库,随机挑选。采用同行专家通讯评审,按照统一制定的成果鉴定指标体系,确定分值并写出评语,提出等级建议。
  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重点项目成果通讯鉴定工作已近二年。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的成果鉴定工作,我办于2001年7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最终成果通讯鉴定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通知下达之日,即2001年7月后完成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的最终成果,原则上实行通讯鉴定,由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为适应物价上涨水平,缩小报酬差距,确保成果鉴定质量,鉴定专家的劳务费较“九五”期间也有较大增长。
  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实行通讯鉴定,是“十五期间项目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强,希望各省(市、区)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和各基层科研管理单位一定要按通知要求,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把好成果的政治关和学术质量关,并注意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

  4、改变拨款办法并扩大经费开支。经过多年项目管理工作的实践和对社会科学研究规律认识的深化,我们深深感到,改进拨款办法,利用经济杠杆促进项目按时高质完成是一个有效的办法,这个思想在新办法中要有所体现;另外在经费开支内容上从有利于科研出发,给课题负责人一定的自由度,充分调动他们自觉管理和使用经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此,经与财政部有关司协商,做了三点改进:
  (1)为保证成果的按时完成和成果质量,每个项目预留经费由原来的2O%提高到30%,待鉴定验收合格后拨付,不合格的不予拨付。
  (2)为保证科研和方便专家,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拨款次数由原来3次改为2次,即启动经费7O%,预留30%;重点项目因经费较多,仍维持3次,第一次拨付40%;第二次拨款与年度检查挂钩,进展合格者拨付30%;预留3O%。
  (3)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在经费开支范围上有所扩大,力求尽量给专家一些自主权。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在开支上扩大了五项内容:①允许课题组购买微机和辅助设备。②允许课题组提取支付为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咨询费、问卷费等。③结余经费可用于出版,④涉及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的港台和国外调研,允许进行,但必须报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经费从严掌握。⑤管理费不再规定提取百分之几,而是明确规定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20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1500元,不得超额和重复提取。另外根据一些大学科研处同志的建议,明确了管理费归谁用和分配比例。
  新办法与旧办法比,增加了五项开支内容,但有些开支取消——主要是课题组成员提取劳务费问题,财政部对此做了严格的规定:今后无论社科基金项目,还是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都不得从项目经费中提取课题组成员劳务费。理由是课题负责人及其成员有正常的工资和福利收入,从事国家项目研究是一种荣誉和学术待遇,资助经费只用于开展研究工作,不能提取个人劳务费。

(摘自“在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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