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之窗

加强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

[日期:2005-10-11] 来源:北京社科规划  作者:首都师范大学  吕灵芝 [字体: ]

  德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险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早在19世纪,德国就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真正意义的社会保障制度,1883年首先通过了医疗保险法;1884年通过了事故保险法;1889年通过了残疾和养老保险法;1927年通过了失业社会保险法。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并运行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立法先行,每一项制度,乃至每一次调整和改革都先制订法律,再组织实施。至今已经形成了完整复杂的体系,而不仅仅是一两件单独的法案。英国19世纪30年代颁布了《济贫法》,对贫民实行社会救济,安定社会秩序。美国吸取了德、英等国家的经验,并有所发展。它在1935年通过了第一个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它包括五个项目,失业社会保险是其中之一。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因此社会保险制度法定化是建立和规范社会保障体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我国国务院1986年颁布了第一部关于失业保险的行政法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9年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这两部法规的相继颁布,标志着失业保险工作取得了重大的成绩,为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加强了保险基金的征缴,促进了失业者的再就业。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两部法规不能完全解决失业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缺乏强制性,实施起来往往困难重重,不能完全很好地起到保护失业人员权益的作用。例如,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还不够广泛,在现有规定的范围内,一些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率比较高,而集体、个体、私营企业参保率相对较低。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参保意识淡薄,劳动者本人举报了,才给予参保,而很多劳动者没有这种自我保护意识,甚至也不了解相应的政策规定,有的明知用人单位不上保险不对,但因失业保险金额不高,也不愿意把精力和时间耗费在这里。仅凭企业的自觉自愿参加保险是不够的。也有一些单位虽然参加了失业保险,但在参保人数上、缴费基数上打折扣,以尽量少报、漏保、瞒报。近年来已不断加大监察审计的力度,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另外还有保险基金被挪用、享受的失业待遇不能及时到位等等。因此必须尽快出台《失业保险法》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社会保障制度,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法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5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2005年工作总体部署中强调,要依法扩大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的参保率,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加方法,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不难看出政府对社会保险工作是相当重视的,从而为尽快立法奠定了基础。

  总之,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实践,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开创了许多成功的做法,但是,还很不完善。我国应根据我国的国情,有目的、有选择地学习一些国外成功经验,以便进一步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
 
                                (摘自《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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