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代,因此,国家在确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的同时,尤其突出地提到了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中国的未来发展,突出地强调了全面发展与协调发展,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正是维护整个社会全面发展、协调发展的不可替代的制度安排。只有在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维系下,整个社会才可能和谐地、健康地发展。时代发展的要求,城乡居民的需求,以及社会保障不足的客观现实,决定了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紧迫性。
与此同时,我国加快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具备了相应的条件。一方面,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到2003年底,全国GDP达到11万亿元人民币,人均GDP跨上了1000美元的重要台阶,这意味着我国已经具备了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较为坚实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近二十年来的变革,目标已经明确,路径也日益清晰,以往改革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暴露出来的深层次问题,均为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条件。
在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进程中,有必要确立如下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和促进、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因为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人的发展,而促进并维护社会公平既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要求。
二是尊重国情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能走低水平、广覆盖和国家特色与地区特色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并根据人民群众的意愿与需要,分清轻重缓急地循序推进。
三是合理、适度和覆盖的原则。我国的社会保障可以是低水平的,但必须是一个全面覆盖的体系,以确保城乡居民在遭遇生活困境时能够得到救助。
在上述原则指导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包括:
一是明确社会保障的公平价值取向和保障民生、增进国民福利的建制理念。
二是选择混合型发展模式。即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市场等各方的功能作用,在推进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继续发挥并巩固城乡居民的家庭保障,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与社会慈善公益团体的替代功能,形成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化的保障体系。
三是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流动人口与固定户籍人口的社会保障,有计划、分阶段地逐步缩小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差距。 四是全面建设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促使这一制度尽快朝着体系完整、制度健全、水平适当、统放有度的方向推进。
五是协调推进相关政策。既要努力做到社会保障体系内部各子系统、各项目之间的统筹考虑与协调推进,同时又要努力实现社会保障制度与就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公共财政政策、公共卫生政策及人口政策等的统筹考虑、协调推进,实现相互配套,最终促使各项改革事业相得益彰。
要真正实现加快建设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
社会保障关系到全体国民的切身利益,在许多国家均构成公共政策的主体内容,在国家财力持续增强并由经济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型的过程中,需要尽快改变目前用于社会保障的份额偏低、地方财政不到位的状态,加大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根据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要占到10%---20%,而截至到 2003年,这一指标仅为12%左右。因此,在国家财政改革并向公共财政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保障支出无疑应当成为优先考虑的领域。
第二,明晰社会保障责任。
明确、合理划分社会保障的责任,是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前提,也是这一制度能否获得健康发展的关键。在这方面,首先需要明晰历史责任和现实责任。比如现有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压力是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历史负债造成的,它需要在精算的基础上用稳妥的办法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化解。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保障的历史责任是由于原有制度设计不足导致的后果,从而是需要政府承担的重要责任,解决的方式应该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同时通过国有股减持和国有资产变现来补充基金,总之是政府负责解决,我们不能因为改革而忘记那些为新中国付出过劳动汗水乃至健康的千百万劳动者。其次是明确划分政府和民间的责任。主要是明确界定政府的有限责任,同时引导市场(如商业保险)、民间慈善组织、社会公益团体等提供相应的社会化保障服务。再次是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改变企业依赖政府、地方依赖中央的不合理局面。根据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责权的划分来理顺中央和地方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分工和职责,这对于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真正实现社会保障财权与事权的统一非常重要。
第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并重。
一方面,需要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如加快建设乡村新型合作医疗与贫困救助制度、发展城镇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及相关福利保障等项目,一个没有漏洞的社会保障体系才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需的安全网;另一方面,尽快构建健全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实施机制等,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司法机制,尤其需要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管理,落实包括国有资产补偿、国家财政供款、单位与个人缴费以及面向社会筹资、通过基金营运获取收益等多元化的筹资方针,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扩大征缴覆盖面,规范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这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日益重要且繁重的任务。
第四,努力提高新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我国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并正在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整个制度还未定型,几乎每项制度安排都还存在着一定缺陷,因此,提高新制度的有效性已经成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例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坚持现行制度架构的前提 F,应真正全面强制实施并打破地方主义,尽快覆盖到城镇全体从业人员并走向全国统筹;失业保险在接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并轨的同时应当增强促进就业的功能,由消极的失业救济型保障逐步转变为积极的就业保障机制;城镇医疗保险改革急切需要医疗卫生与医药体制改革配套,同时针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足而个人账户作用未能发挥并导致受保对象就医难的问题,对制度模式及个人账户迫切需要做出新的政策调整,公私立医院并行,医药分开,割断医疗行为与医院乃至医务人员利益直接挂钩的联系,对药品供应采取一定的行政干预(如计划供应、统一采购等),杜绝医疗服务中的严重浪费现象,以及建立面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机制、发展商业性健康保险等,这些都应成为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取向;工伤保险是所有劳动者都需要的风险保障机制,也是各国通常优先考虑的社保制度,在我国工伤事故频繁发生、职业病患者大幅度增长的现实背景下,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并尽可能地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有必要完善资金筹集、救助标准测算、评估依据、实施程序等,它还需要与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结合起来,并根据不同的对象进一步将救助项目细化,最终向政府负责、功能强化、程序规范的综合型社会救助机制迈进。有必要按照新的思路来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在巩固家庭保障的基础上真正重视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尤其是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与贫困救济政策,尝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发展农村各项福利事业。
第五,重视发挥市场机制与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快补充保障机制的建设。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多层次性主要在补充保障上,国家应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医疗保险,同时用相应的财政税收政策促进社会慈善公益组织的发展,并引导社会资源投向公共福利事业。
第六,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
社会保障制度事关全体国民的切身利益,是维护社会公平并促进协调发展的不可替代的重要制度安排。只有通过立法,才能确立这一制度的权威性与可靠性,老百姓才能真正信任这一制度,执行过程中才能有法可依;只有加快社会保障改革步伐,增强现行政策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才能为社会保障立法提供更加充分的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进展滞后,这次借修宪机会将社会保障制度载人宪法,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也已将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立法纳入其中,可以肯定,虽然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任务相当繁重,但这一法律体系的建设将加快进行,并最终促使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从法律上得到确立。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加大力度、不断扩大覆盖面,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民从中受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将会得到更好的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