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犯罪的发展趋势与防控策略
包括奥运场馆、设施的安全,运动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预防针对奥运会的恐怖活动等内容。这一层次的奥运安全是人们通常理解的奥运安全的含义,也是奥运安全的核心工作。但这一工作并非只是奥运会期间的工作,一些工作在奥运会的筹备阶段就必须开始。如奥运场馆的质量保障,在其设计、施工阶段应加强管理,消防及应对恐怖活动的应急设施应在场馆建设时着手进行。
2.奥运会的举办引起的社会安全问题
把奥运会的举办引起的社会安全问题放在奥运安全的论题下研究有两个理由:第一,奥运给北京带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但是,奥运的举办也会给北京带来一系列新问题,产生某些负面效应。 预测、评估、解决奥运举办可能带来的问题,尽量减少举办奥运的负效应,才能更好地发挥奥运的社会效益。第二,奥运会的安全与奥运的举办引起的社会安全问题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奥运会是一项国际性的大型体育盛会,奥运会的筹办、开展,会对经济、治安、人们的工作、生活产生很大影响,研究举办奥运会引起的社会安全问题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探讨举办奥运会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影响,同时探讨减少流动人口犯罪的策略。在奥运会的筹备、召开等一系列工作过程中,流动人口犯罪会有怎样的发展态势呢?故本文重点探讨奥运举办引起的社会安全问题。
二、奥运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影响
(—)奥运对流动人口的影响
目前,人们在使用流动人口这一概念时,其含义常有变化。有时指相对于户籍人口而言的外来人口,有时指非常住人口,有时指外来“农民工”人口。本文的流动人口意指非北京市户籍的外地来京人口。
奥运对流动人口的影响会因奥运会举办工作的不同阶段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从现在起到2008年奥运会开幕,主要进行奥运会的筹备工作,在这一阶段,奥运筹备工作会对流动人口产生下列影响:
1.流动人口的数量将会有大幅增长
外来人口来京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奥运会的举办将提供大量的获取经济利益的机会。2004年4月18日奥运经济市场推介会在北京饭店举行,会上公布了奥运商机“掘金路线图”。专家预测,到2008年,北京市与奥运相关的投资需求超过两千八百亿,总投资将达到一万五千亿元,消费需求总额也将达到一万五千亿。三万亿元的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市场提供了巨大的就业与投资机遇。我国在申奥成功之后的7年中,将因此新增100万个就业机会, 并主要集中在今后两三年的时间内。因此,可以预言,从现在开始到2008年奥运会开幕前,将会有大量外来人口涌向北京。
2.流动人口的类型将呈现多元化,其中农民工将占据外来人口的主流
2004年4月18日、19日的奥运推介会上,北京发改委主任指出,未来一个时期北京投资需求领域主要分布在:奥运场馆及其附属设施建设与运营,投资需求220亿元左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能力提高,投资需求2800亿元左右;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投资需求1500亿;金融、商贸、物流、会展、旅游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投资需求约2000到3000亿元;新城开发和小城镇建设及房地产开发,投资需求约7000至8000亿元;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公共安全维护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投资需求约800至1000亿元。 增加的就业岗位主要集中在建筑业、房地产业、旅游业、信息服务业等产业。 不同的产业,需求不同的人才类型;同时由于大量的基础设施及奥运场馆建设,加上大量的环保、服务工作,体力劳动者的需求数量巨大。
(二)奥运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影响
1.奥运会筹备期间,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
(1)流动人口犯罪的数量将会呈现上升趋势
目前北京市流动人口数量400多万,这一数字并不确切,2004年10月19日焦点访谈报道北京流动人口350多万,究竟是多少,恐怕难以得到确切的数字。由于今后几年是奥运相关建设的关键时期,大量人才需求会使北京流动人口数量大幅攀升。在流动人口数量大幅增长的前提下,流动人口犯罪数量也将呈增长趋势。如此推断的依据:一是奥运筹备工作并未消除、动摇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在犯罪原因一定的情况下,流动人口数量的增加,必然带来流动人口犯罪数量的增加。目前,人们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研究广泛而深入,取得了许多成果。就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基本有了共识,这些主要原因包括:经济、社会地位变化带来的心理失衡、法律观念淡漠、流入地的歧视、不平等的待遇、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没有为相应的无业人员提供福利救助等。流动人口的这些犯罪致因,在我国现阶段乃至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难以消除。奥运筹办工作不是犯罪治理工程,所以也不会减少这些流动人口的犯罪原因因素。第二,奥运会的举办可能增强流动人口的犯罪原因。奥运会将全面提升北京市民的生活质量,包括环境改善、失业减少、收入增长、居住条件改善等,但这会使外来人口更深刻地感受到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的生活距离。同时,奥运提供的机遇并非完全平等,一些人获得了发财的机遇,许多外来人口尤其是农民工可能只能获得微薄的生存收入。奥运将继续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使北京市民的社会保障更加安全有效、合理,但是,建立外来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短期内还难以实行。今年,北京将启动第二期“三年三十万”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计划,以促进更多的困难群体就业。但这些措施,很难惠及外来人口。因此外来人口的贫困感、受歧视感、不公平待遇感将会增强。第三,奥运推动了北京城市飞速发展,同时也制造了更多的犯罪机会。近几年北京城市膨胀性发展,市区的范围一天天扩大。五环的开通及轨道交通建设,进一步提升了城市的扩张速度。城市变得越来越大,工作地、居住地的距离越来越远,工作、学习、访友、游玩,花在路上的时间越来越多,整个城市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强。高度的流动性增强了人们的匿名性,社会监督弱化,犯罪对象增多,而被抓获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减少。城市发展使新社区不断出现,社区人口来自四面八方,互不相识,且很多新社区没有建立有效的安全防范制度。这些有利的犯罪机会,将吸引更多的“职业犯罪人”来京获取犯罪利益,将一定程度地诱发更多的犯罪发生。
(2)流动人口犯罪的类型将更加多样化
据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统计,1999年流动人口涉嫌罪名17个,2000年涉嫌罪名22个,2001年增加到28个,2002年则为29个, 流动人口犯罪类型在不断增多。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流动人口犯罪情况分析》这篇调研文章,把流动人口犯罪等同于外来农民工犯罪,因此,实际的流动人口犯罪类型肯定要多于上述数据。随着流动人口涉入行业的增多以及大量高素质外来人口的增多,流动人口犯罪的类型将会突破传统的抢劫、盗窃、诈骗、强奸、绑架、伤害等范围,诸如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信用卡诈骗等智能型犯罪将大量出现。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的手段、对象等也会花样翻新。
2.奥运会期间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
奥运会期间,流动人口犯罪的数量会有大幅下降。一方面,奥运场馆、城市基础设施等大量建设项目竣工,劳动力需求减少,流动人口数量也会相应减少;另一方面,奥运期间会采取一些外来人口数量的控制措施,以减少城市人口数量。同时奥运期间,会增派大量警力维护社会治安,如雅典奥运期间安保警力多达7万名。 加上大量的奥运志愿者和严密的监控设施,整个城市治安监控严格,犯罪机会大大减少。
三、流动人口犯罪控制策略
流动人口犯罪控制对策的探讨比流动人口犯罪原因的研究更为艰难。流动人口犯罪原因是复杂的、多元的。犯罪生物学因素、犯罪社会学因素、犯罪心理学因素、犯罪精神病学因素,不同的视角,会有不同的犯罪原因结论,我们总能找到犯罪与犯罪人及社会诸多因素的联系。犯罪原因的错综复杂性让人们选择犯罪对策时无所适从,我们不可能针对所有的犯罪原因采取行动。一些犯罪原因我们无可奈何,比如,人们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是无法消除的矛盾。一些犯罪原因控制措施的成本太高,其控制措施难以得到切实执行,如罪犯犯罪思想改造、犯罪心理矫治。一些犯罪原因控制措施又会受到人类道德、人权保障的制约。犯罪是犯罪原因系统的产物,哪些犯罪原因的控制能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难以论证;同时把独立的犯罪原因从犯罪原因系统中分离出来进行研究,进而寻求犯罪对策,这一做法是否合理也值得我们反思。但是,艰难并不等于不可为,对犯罪原因及其对策不同视角的研究,有利于全面而深入地认识犯罪,并为我们采取犯罪防控行动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结合目前流动人口犯罪及控制的情况,笔者认为流动人口防控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一)理性地对待流动人口犯罪
近年来,人们一直惊呼:流动人口犯罪形势严峻!十分严峻!非常严峻!人们对社会治安的不满转向对流动人口的排斥,并因此划分出不受城市欢迎的外来人口。前两年,《河南人惹谁了》一书畅销京城,“河南人”、“东北人”“新疆人”成了某些类型违法犯罪的代名词。社会对外来人口犯罪的态度具有浓厚的情绪性,这种非理性的态度不利于对外来人口犯罪状况、犯罪原因的深入研究,不利于社会合理的刑事政策的选择。理性的态度应当是:
1.客观地看待流动人口犯罪的状况
流动人口犯罪占据城市犯罪很高的比例是正常的,但人们对流动人口犯罪严重性的认识存在许多偏差。
从犯罪学的文化冲突论、社会异常理论、标签理论,贫困衍生犯罪的理论等犯罪学的原因论分析,流动人口具有更高的犯罪可能性。流动人口进城的主要原因是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流动人口绝大多数是年龄在16岁---61岁之间的劳动力,其中16岁—40岁年龄段的人口占70%--80%。流动人口的年龄正处于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年龄段。北京市统计局2003年11月统计,北京市流动人口406.5万,实际的数字可能还要大。如果与同年龄段的城市常住人口犯罪数量相比,流动人口犯罪的数量不会表现出绝对的差异。一些统计数据表明,流动人口犯罪数量已经超过整个城市犯罪数量的一半,2003年达到62.1%。 400多万流动人口拥有比一千多万的城市常住人口还要多的犯罪数量,当然会得出流动人口具有更强的犯罪倾向的结论。但这种比较的标准是不科学的。
在流动人口犯罪中,有相当数量的职业犯罪人员。职业犯罪人员之所以选择在城市作案,是因为城市有更多的犯罪机会和更小的犯罪成本。职业犯罪人员的存在,提高了流动人口的犯罪比率。但职业犯罪人员不同于来京经商、务工人员,那些认为外来务工人员使城市治安越来越严峻的观点,缺少合理根据。
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犯罪更易被社会感知,更容易激起人们的不满。流动人口犯罪尤其是农民工犯罪多是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诸如强奸、抢劫、诈骗、盗窃等。无具体被害人的犯罪,比如贩卖假发票、淫秽光盘等行为,由于犯罪行为人主要在公共场所寻找交易机会,同样易被人们感受到。流动人口犯罪侵害、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因此,会更多地受到告发和刑事责任追究。而贪污、行贿、受贿、偷漏税等主要有城市常住人口实施的犯罪,没有具体被害人,又具有隐秘性,这些犯罪具有较多的犯罪黑数。比如,成都市某区一官员,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财产总计愈千万。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千多万绝非一天两天、一次两次犯罪行为所得。犯罪黑数大,犯罪周期长影响犯罪统计数据的客观性。
2.深入探讨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选择合理的防控对策
犯罪学研究形成了犯罪生物学派、犯罪社会学派、犯罪心理学派、犯罪精神病学派四大流派,每个学派又有许多理论派别。以这些理论为指导,全面而深入地探讨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原因,有助于我们客观公正地看待流动人口犯罪问题。
流动人口犯罪原因研究的目的,是为了选择合理的对策、预防流动人口犯罪。流动人口防控对策的合理性包括:
第一,有效,即能一定程度地减少流动人口犯罪的数量,或者是减少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数量。对有些犯罪原因难以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如心理失衡,这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一个心理原因,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民工在流出地生活多年,已形成了特有的价值观念,在流出地有其特定的社会、经济地位。来到城市后,置身于城市繁华富足的环境中,艰辛的工作,恶劣的生活条件,城市的排斥与歧视,流动人口很快就会感到经济、社会地位的低下和机会的不平等。 这种心理失衡如何解决,靠学校加强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可社会才是真正的课堂。陕西几位女孩被拐卖到福建发廊卖淫,公安人员费尽千辛万苦将她们解救护送回家,过了几个月,几个女孩又全都跑回了福建,她们再也无法忍受家乡的贫穷。
第二,要有效率,即要考虑犯罪控制的成本。成本不只是指为预防犯罪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其中也包括可能对城市发展影响的代价。郑州市曾为外来人口的公平待遇而放开了户口管制,大量的外来人口涌入给学校、交通、能源等带来了难以克服的难题,无奈只得恢复户口管制。流动人口问题是中国社会城乡二元结构及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产物,解决流动人口的相关问题,必须解决中国社会城乡二元结构及城乡、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但这个问题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
第三,注重人权保障。平等地保护流动人口的人权,是法治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的要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对城市流动人口管理有一定效果,但也衍生出许多侵犯人权的现象,所以被废除了。尽管目前实现流动人口与城市人口的完全平等待遇还难以实现,但它是今后选择城市发展社会政策的一个目标。流动人口犯罪防控措施应当有利于推动这一目标的实现。
(二)切实有效地保护流动人口的正当权益
正当权益固然包括合法权益,但不等于合法权益。流动人口应当享受的一些权利,缺少法律明文规定。一些法律规定,甚至侵犯了流动人口的正当权益。
流动人口尤其是城市农民工,与当地居民相比拥有更少的智力资源、经济资源、社会关系资源,他们获取这些资源的能力也处于劣势,因此,流动人口更有可能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据统计,有一半的流动人口犯罪对象是流动人口。如果流动人口缺少正当的权益保护手段,或通过正当途径保护权益花费的成本过高,他们就会采取其他措施保护自己,或者对侵害行为忍气吞声,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害;或者转向非法组织或非法行为人寻求保护;或者以非法行为对待非法行为,甚至成为以侵害别人来补偿自己的犯罪者。流动人口权益的易受侵害性,会诱发更多流动人口的犯罪,也会诱发更多当地居民对流动人口的犯罪。
当前,我们对流动人口权益保护的一些制度缺乏现实可行性。流动人口权益受侵害时,我们总是责备他们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流动人口为什么不以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他们的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差固然是一个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可能是我们的法律制度对他们来说并不实用。比如,2004年10月24日,朝阳区双井桥边北大园区2号楼前,30多名讨薪民工被80多名手拿棍棒的男子围殴,造成32名民工受伤。近几年,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已经由一个地区现象转变为社会现象。民工以静坐、围堵甚至自杀的极端方式讨要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 依照法律,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应当向劳动管理部门仲裁,不服仲裁还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走法律途径,第一便是要提供劳动合同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但农民工很难提供劳动合同。一般地,用人单位不愿与之签定劳动合同,因为一签劳动合同就要牵涉到“三险”、“福利”等一系列问题,我们的用人单位不愿负担这些“多余”的成本。现在是用人单位市场,劳动力有的是,你要想获得一个工作机会,就得接受用人单位的条件。就算我们的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很多的用工也是不签劳动合同的,许多人工作了好多年,还只是“临时工”。法律救济的成本也难以负担。诉讼费用,要请律师还有律师代理费。审理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吃住怎么办?好容易等到官司打赢了,接下来能不能执行还是问题。去年春节前,国家开展了追缴欠薪活动,但以“运动”的形式保障农民工工资兑现,本身就是非法律运行状态。何况,这场“追薪运动”主要集中在建筑领域,建筑领域的农民工毕竟只是农民工乃至流动人口的一部分。
流动人口完全享有城市居民的平等待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流动人口在市场中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的利益以及基本的待遇,城市应当有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
(三)应当把犯罪机会的控制、减少作为流动人口犯罪预防的重点
犯罪是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条件等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的控制是有难度的。犯罪是犯罪行为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犯罪行为人选择实施犯罪行为,有其自身的生理、心理、精神病学方面的原因,但把这些原因的研究成果用于对犯罪行为人犯罪的控制预防是有问题的。人们对犯罪主体原因的研究是以已然的犯罪为依据的,我们从犯罪人身上发现了某种异常因素,这些异常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我们不能反过来推论,凡是心理、生理、精神有异常者都会实施犯罪行为。心理、生理、精神异常等因素与犯罪没有必然联系。如果以心理、生理、精神等因素异常来寻找潜在犯罪人并进而采取犯罪防控措施,必将带来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害。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作用的人或物。当犯罪对象是物时,他在犯罪发生过程中的作用,本质上表现为物的所有者或占有者、管理者等人的“责任”。 比如,财物被盗,多是物主缺乏必要的监管。社会针对犯罪对象的控制措施,同样会因人权保障的需要而受到更多的限制。现阶段,城市流动人口的犯罪主要是财产犯罪,大多数的暴力性犯罪也是为获取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人是否实施犯罪,首要考虑的不是获得利益的多少,而是能否成功实施犯罪以及是否会受到法律的追究。犯罪学的研究成果表明,每个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都内化了社会部分致罪因素,每个人都具有犯罪的可能性,绝对不可能犯罪的人是不存在的。 那么,为什么有的人犯罪而有的人没有犯罪?答案是,犯罪人恰好遇到了与主体犯罪因素契合的犯罪机会。比如贪污贿赂犯罪,权力商品化的观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异化的必然反映,但这种观念并不必然导致犯罪。权力缺少切实的制约监督、财务制度混乱、隐案过多等因素为贪污贿赂犯罪提供太多犯罪成功的机会,从而诱发了大量的犯罪。再比如,近年来针对“三陪女”、“黑车司机”的犯罪数量上升严重,究其原因,“三陪女”之类的“灰色人群”,其“执业”的时间、地点、对象等具有更多成功实施犯罪的机会,另外,他们“执业”的非法性,受害后报案的少,犯罪隐案多,犯罪受到法律追究的可能性小。因此,对流动人口犯罪合理的治理对策,应当加强犯罪的时空条件等犯罪机会的控制。
犯罪机会控制的措施多种多样。如加强公共场所、重点区位的监控;对诸如“城中村”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地区加强管理(目前这些地区治安混乱,犯罪多发);积极进行制度建设,消除权力异化,减少不法手段获利的机会等。由于不同的犯罪具有不同内容的犯罪机会,所以选择什么样的措施控制犯罪机会,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控制、减少犯罪机会的工作必将是长期、复杂、艰辛的工作,“毕其功于一役”的运动式的对策是没有现实可行性的。
(规划项目“北京奥运法治安全与经济发展关系研究”阶段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