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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郊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更新日期: 2007-03-14    
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06BaFX018
档案号    
项目名称   京郊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所属学科   法学
项目等级   一般项目
项目类别   规划项目
规划期   十一五规划
成果形式   研究报告
经费来源    
立项时间   2007年1月24日
预定完成时间   2007年12月31日
结项时间   (未公开)
信誉保证单位    
项目负责人   马俊驹
性别  
出生日期   (未公开)
民族  
职务  
职称   教授
学历   研究生
学位   硕士
研究专长   民商法学
工作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
联系地址   (未公开)
邮政编码   (未公开)
电话   (未公开)
传真   (未公开)
个人网址   (未公开)
E-mail   (未公开)

项目主要参加者基本情况
(未公开)
姓 名 出生日期 专业技术职务 研究专长 工作单位
 刘阅春  1975年4月  讲师  民商法学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陈洪  1967年9月  副教授  民商法学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张翔  1969年4月  副教授  民商法学  清华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
 姚斌  1978年12月  副主任科员  民商法学  北京市委研究室
 宋刚  1977年10月  讲师  民商法学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北京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和产业项目大量征占土地,京郊部分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据统计,1996—2003年,北京市耕地面积由515万亩下降到389万亩,减少了24.5%。在这8年期间,北京市仅因征地而农转非的农民约为24.9万人。2000年以前,北京市每年征占地面积在1.5-2.25万亩之间;2000年以后,每年征占地在6万亩以上。按照这个规模和1996年—2003年征地中耕地面积的比重47%计算,伴随着北京市的城市化进程,特别是奥运工程的全面启动,到2008年,还要占耕地16万亩以上。按照目前人均耕地1.05亩计算,今后还将有16万左右农民失去土地。大规模的征地使得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举步维艰,陷入了“种田无土地、就业无门路、生活无保障”的三无境地。因土地被征占引发的上访问题日益严重,从2000年的1290人次上升至2003年的3385人次,并且还在呈现出上升趋势。从本课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而言,由于中国农村土地的现实情况与国外相比,无论在所有制形式还是在法律制度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同,决定了国外相关研究的借鉴意义有限。相比经济学界而言,国内法学界对本课题的关注不多,少数法学学者从农村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角度,论证征收征用土地对农民的影响,研究成果较少,相关理论不够成熟。特别是,由于本课题必须根据北京市的现实情况,有很强的地域性,这就决定了研究必须具有针对性,这样的法学论文和专著更为鲜见。因此,有必要对本课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本课题研究的重点也即难点在于,第一,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3款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向来是学界和实务界的难题。目前,借公共利益为名进行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工业厂房、兴办大学城等非公共利益项目者不在少数,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建议在北京市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中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范围,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强化对土地利用规划的管理,着力解决目前北京市征地范围过宽、规模过大的问题。为了防止对公共利益作出随意性的解释,还需要在程序上作出保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议北京市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完善征地程序,具体内容包括: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应当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等详细信息公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应对拟征土地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再者,必须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应当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二,关于征地补偿问题。首先是征地补偿标准问题,建议对被征土地进行价值评估。低价征用农民土地,是当前京郊农民利益受损的重要原因。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土地原有用途进行补偿,但是土地原有价值往往是农业用途,土地转换用途之后有巨大的差价。例如,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瑞海新城项目征用土地时每亩补偿标准为18万元,总地价款为5.44亿元,而通过招标投标该地块的中标总价款为17.65亿元,平均每亩为58万元。这样巨大的差价反映了现行标准的不合理性。北京市也对补偿标准进行过改革的尝试,《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要按照“农业产值”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是这仍然是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因此,要解决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前提是应当由征地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土地的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以改进土地征用补偿办法,给被征地农民以公平合理的补偿,使之能分享土地增值之后带来的利益。其次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补偿费中的主要部分,对于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和管理目前还没有统一规定,由此引发的问题很多,主要体现在土地补偿费在村集体与农民之间分配比例没有标准,随意性大。村级留用过多,有的甚至达到30%以上。同时对留用土地补偿费用缺乏监管,挪用土地补偿费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这些问题都亟待通过北京市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解决。
  第三,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被征地农民农转非之后,由于变换职业难度大,产生了就业难的问题。京郊被征地农民处于城市的边缘地带,与外来务工人员相比,其文化素质和思维见识方面应当略胜一筹。但是,如果让被征地农民单个的面对社会去找出路,其原有的优势非但发挥不出来,反而成为其劣势。原因在于,被征地农民与城市失业人员相比在专业技能上处于弱势,与外来务工人员相比在薪酬水平上处于劣势,因而难找到合适的工作。一些已经进入二三产业的农民,从事的都是纯体力劳动,劳动替代性强,就业不稳定。本课题建议应当以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解决农民的就业出路问题,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京郊农民本身这个群体所具有的优势,又可以减轻社会压力。合作经济组织相比法人或者合伙而言,其组织形式较为灵活,更加符合京郊被征地农民从农村迈向城市这一过渡阶段的实际情况。因此,政府应当制定倾斜性政策,包括提供财政支持,建立有利于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制度,帮助农民在自愿、民主的基础上成立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难的问题。
  第四,关于京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我国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建立了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并建立了与之相配套的城镇居民生活必需品的计划供应制度、统包统分的劳动就业制度等一系列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形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基础。这种城乡二元结构在城乡之间筑起了一道樊篱,在某种程度上说,农民是依靠土地为社会保障的。而现在大规模的征地使得农民失去了最基本的保障,他们的生活方式被迫城市化,生活成本提高很多。特别是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这一部分人员在京郊被征地农民中具有特殊性,因为他们就业无望,只能守着有限的征地补偿生活。因此,应当对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进,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到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通过补缴保险金等方式使被征地农民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于上述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要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本课题的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京郊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护为主线,对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状况进行系统全面分析,立足北京市郊农村的实际情况,有很强的运用价值。本课题认为应当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防止对农民利益的侵害和城市规模的无限扩大对北京市带来的负面效应。对于农民被征地之后的补偿,本课题创新性地采用由征地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价值评估等方法,提高补偿标准使被征地农民能分享土地增值带来的利益。同时针对被征地农民就业难的问题,建议政府制定倾斜性政策扶助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并建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本课题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
子课题划分
京郊征地过程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刘阅春、张翔、宋刚
被征土地价值评估的法律问题 刘阅春、陈洪、姚斌
征地补偿的法律问题 马俊驹、张翔、宋刚
合作经济组织—京郊被征地农民就业的重要出路 马俊驹 宋刚、刘阅春
京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刘阅春、姚斌、陈洪


项目研究过程
开题情况
(未公开)
中期阶段性检查
(未公开)
中期评估
评估专家   (未公开)
评估时间   (未公开)
评估形式   (未公开)
评估意见   (未公开)
项目阶段性成果
 1、国外相关论文的翻译,国内相关理论的整理(论文汇编)
 2、完成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的相关基础理论研究(系列论文)
 3、完成京郊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
 4、
 5、

成果情况
成果名称   关于京郊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护的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
成果处理     结项表
成果主要内容
 
项目鉴定情况
鉴定人   (未公开)
鉴定形式   (未公开)
鉴定时间   (未公开)
专家鉴定意见
(未公开)
成果获奖及应用情况
研究报告能为北京市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并且能为立法部门提出重要的立法建议。

经费管理
申请经费   (未公开) 批准经费   (未公开)
拨款情况
(未公开)
               总 额
              
出版补贴
申请金额   (未公开) 批准金额   (未公开)  
项目信誉评价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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