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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权的监督机制研究

更新日期: 2007-03-16    
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06BaFX023
档案号    
项目名称   司法裁判权的监督机制研究
所属学科   法学
项目等级   一般项目
项目类别   规划项目
规划期   十一五规划
成果形式   专著
经费来源    
立项时间   2007年1月25日
预定完成时间   2008年12月31日
结项时间   (未公开)
信誉保证单位    
项目负责人   傅郁林
性别  
出生日期   (未公开)
民族  
职务   其他
职称   副教授
学历   博士后
学位   博士
研究专长   诉讼法、仲裁法、海商法、民商法
工作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联系地址   (未公开)
邮政编码   (未公开)
电话   (未公开)
传真   (未公开)
个人网址   (未公开)
E-mail   (未公开)

项目主要参加者基本情况
(未公开)
姓 名 出生日期 专业技术职务 研究专长 工作单位
 李长城  1968年10月  副教授  法理学、民商法学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系
 姜启波  1962年8月  法官  司法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王磊  1982年10月  硕士研究生  民事诉讼法学  北京大学法学院
 刘哲玮  1981年4月  博士研究生  民事诉讼法学  北京大学法学院
 何瑞奇  1982年3月  硕士研究生  刑事诉讼法学  国家发改委
              
              
              
              
              
          
         
         
         
         
         
         
         
         
         

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研究内容
一、本项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国内外同类课题的研究现状:
   我国现行法确立的审判监督体制由两个程序制度构成:通过上诉程序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实施监督;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提起再审而实施监督,但目前我国的裁判权监督机制主要依赖于来自审判程序之外的监督。这种程序外的裁判权监督由于其事后性而呈现出高成本、低收益的特征,并且由于妨碍司法独立而导致审判秩序的紊乱。
  我国目前对于裁判权监督体制的研究有三大主要缺陷:其一,从程序外的监督亦即其他公权力对于裁判权的监督方面来看,对于裁判权的宪政根据以及裁判权与其他权力(特别是监督者的权力)的宪政根据没有深入探讨;其二,从程序内的监督亦即私权利对于裁判权监督方面来看,目前对于当事人诉权和处分权的研究尚未与裁判权监督体制密切地挂起钩来,一方面,在宪政层面上,诉权与裁判权的对立统一的关系未受到充分重视;另一方面,在技术层面上,审判方式改革以来所推行的当事人主义由于被纳入了“公正与效率”关系的框架,处分权主义和举证责任往往被法院利用来作为推缷责任的挡箭牌,而没有真正形成对裁判权的制约机构;其三,从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体制来看,侧重于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但通过司法等级制度和各级法院受制于自身职能范围而形成对上级法院自身裁判权的制约和监督显然不够。遗憾的是,目前宪法研究中很少涉及裁判权监督问题,而司法研究对于裁判权监督问题又大都局限于技术层面,或者本位主义。
   对于上述问题,本人虽然已有的一系列研究中(见“对完成本项目的条件论证”)已初步建立了大致的理论框架,包括综合运用系统理论、宪政理论、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等等,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比如重构我国审判监督模式的几项原则:(1)依赖于权利对权力的监督,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只是在此前提下的制约机制。(2)依赖于程序系统自身的自组织功能,弱化来自系统之外的环境的压力。(3)改变单向“监督”的机制,代之以“相互”制约的机制。这包括两个方面:在宪政体制中,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应当通过职能分工而形成各自独立基础上的相互“制约”关系,而不是法院单方受其他机关单向监督的关系;在审级制度中,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应当是通过职能分层而形成上级对下级和下级对上级两个方向(双向)的制约机制,而不是上级对下级的单向监督关系。(4)划分以权利救济为目标的监督机制与维护公共法律秩序为目标的监督机制适用的不同范围。亦即以权利救济为目标的再审程序应当由当事人发动,旨在补救由于个案裁判错误而对该案当事人造成的侵害;以维护公共秩序为目标的监督机制可以由公共机构启动,但必须把提起再审程序的范围限定在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和破坏法律秩序的法律适用错误。本人还提出了许多具体建议。
  然而,还有许多理论问题和细节上的建构需要进一步研究。比如,本人虽然提出,我国现行裁判权监督体制,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各级法院之间、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权利)配置中存在种种失衡,也不符合向市场经济自治转型的需求。但是,这一结论一方面需要进一步证实或证伪,一方面,对于具体如何配置,在进一步作大量考察和研究之前,本人尚无具体结论。特别困难的是,对于裁判权及裁判权的监督问题,虽然国外已有较为成形的大量研究,然而,这些理论是在其本国的宪政框架和法律文化中形成的,而因为我国不具备那些前提(比如常常被引证来解释我国监督体制的正当性的孟德斯鸠的名言),亦即宪政体制、政治体制和法律文化对于裁判权功能的期许都不相同,因而,解决这一问题,特别是如何建立裁判权监督与裁判权独立之间的关系模式,不能回避我国现行的宪政框架和政治体制,否则,即使再漂亮的裁判权监督理论也只能是空中楼阁。因此,进一步深入考察我国建立裁判权监督体制的“前提”或“基础”(包括宪政的、政治的、文化的、经济的),将是本项研究的重点。
   3、研究的创新之处
   本项目将在系统科学理论的框架内展开,因为裁判权既是公权力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同时又是私权保护的一种手段。如果将发生在系统元素之间并且在整个系统行为完结以前的全部行为(一审和二审)均视为系统“内部”行为,程序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主体以及程序主体在系统结构以外的其他任何时间从事的行为,均为系统“外部”行为,除了来自尚未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审判权的制约以外,其他任何事后监督或外部干预均为“外部监督”。以这种划分方法来评价外部监督对司法公正影响,可以超越具体一次监督对于具体案件的直接影响,而侧重于对一种监督模式从整体上对诉讼程序这个系统和制度肌体(机制)产生的直接和深远影响。 
4、研究采用的方法
   本课题的基本方法是采取理论研究、比较研究、逻辑论证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
子课题划分
系统科学中的民事裁判权监督体系 傅郁林
刑事审判权的监督机制 何瑞奇
我国宪政体系中的裁判权及其监督机制 张丽娟、傅郁林
从最高法院的申诉案件透视我国的裁判权监督体系 姜启波
我国现行裁判权监督制度综述及其运作状况调查报告 傅郁林、王磊、田甜


项目研究过程
开题情况
(未公开)
中期阶段性检查
(未公开)
中期评估
评估专家   (未公开)
评估时间   (未公开)
评估形式   (未公开)
评估意见   (未公开)
项目阶段性成果
 1、民事立案程序研究(诉权对裁判权的制约)
 2、证明过程中的裁判权行使
 3、从我国信访制度透视民事裁判权监督机制
 4、
 5、

成果情况
成果名称   司法裁判权的监督机制研究(论文)
成果处理     结项表
成果主要内容
 
项目鉴定情况
鉴定人   (未公开)
鉴定形式   (未公开)
鉴定时间   (未公开)
专家鉴定意见
(未公开)
成果获奖及应用情况
本项目对审判监督程序和审级制度的研究和改革建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司法改革将有着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经费管理
申请经费   (未公开) 批准经费   (未公开)
拨款情况
(未公开)
               总 额
               5.0 
出版补贴
申请金额   (未公开) 批准金额   (未公开)  
项目信誉评价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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